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五篇 論立法和行政權 第一章 緒論

在本書之前的各個篇章中,我們已經對論據做了充分的說明,所以現在可以相當明確而順利地進行實際細節的研究,換句話說,可以嚐試探索如何應用普遍正義的法則,這些法則或許能最好地幫助促進人類的逐步發展。

很明顯地,關於社會交往的原則和行為的研究,是鍛煉人類思想最為重要的問題[1];個人的惡習和美德都取決於這些原則構想得是正確還是錯誤,以及這些原則的實行方式[2];政治製度必須同永恒的正義法則保持永久的緊密聯係才能對人類有益[3];並且這些本質上具有一致性的法則同樣適用於全人類[4]。

政治製度的不同話題或許可以最為明確地分成以下四項:關於普遍行政的規定;關於個人智力和道德發展的規定;關於執行犯罪審判的規定;以及關於所有權支配的規定。在每一項下麵,我們要做的工作就是按照我們對於已被確認的崇高而廣泛的原則的擁護程度來消除弊端,而不是進一步提出更多更具體的規章,是使其簡化而不是使其複雜化。最重要的是,我們不應該忘記,抽象地來看,政權是一種罪惡,是對於人類自由判斷和個人良心的侵犯;或許我們不得不承認它暫時還是一種無可避免的災禍,然而,我們是崇尚理性,尊重人類的,因而應該盡可能地少去承認它,並且應該謹慎地進行觀察,看是否由於人類思想的逐漸覺悟,我們不得不承認的那一小部分今後可能會繼續減少。

首先我們要考慮一下最適宜於普遍行政的各項不同規定;在普遍行政這個詞的涵義之下,包括了通常被稱作為立法和行政權中一切必要的規定。立法這個名詞,已經證明不適用於人類社會了[5] 。人們除了宣布法律和解釋法律,無法再做更多的事情;也就不會有一種權力能重要到有特權使之成為法律,在此之前,抽象的正義和永恒的正義也沒有使之成為法律。但是,盡管如此,人們也可能認為有必要授權一個權力機關去宣布那些普遍的原則,通過這些原則來維持社會公正,並且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它們作出決定。關於這種必要性的事實和程度的問題,應當留待以後考慮[6]。行政權包括兩個截然不同的部分:一種是同特殊緊急需要相關的普通商議權。這種商議權,至於考慮其實際可行性,可以由個人來行使,也可以由一群人來行使,比如決定和戰、規定賦稅[7],以及選擇適當的時期召開協商會議這些項目;另一種是特定的職權,比如實施財政細則或具體的監督工作,這種職權隻能由一個人或少數人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