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政體似乎還有一個隱蔽之處。有人說:“我們不支持世襲的君主製度,雖然我們承認這是一種極端的非正義。我們對選舉製的君主政體不滿,對限製性的君主立憲政體也不滿。就算這種職位受到一些限製,但隻要它是終身任期製,便難以容忍。為什麽國王的選擇不能如同行政長官和立法機構那樣可以隨時通過選舉呢?這樣,我們就可以隨心所欲的更換任職者。”
我們不要被花言巧語所欺騙,也不要不經思考隨便發言。我們如何理解國王這個名稱?如果說這個職位有任何意義的話,那任職者應該擁有相應的權利,或對任用官員自行斟酌,或赦免罪犯,又或者召集和解散大眾議會,批準或禁止那些議會的法令。在美利堅合眾國授予他們的總統權力中,這些權利大部分都具有相當的權威性。
但是,讓我們用理性的試金石檢驗一下這些想法。除非有絕對必要,否則,把任何關係到公眾的重要事務都交給一個人來處理,是最冒險不過的。然而,對於剛剛列舉的任何一項權利,都不太可能有關於這種必要性的規定。一個人與一個社團或者委員會相比,能在某一方麵有什麽優勢嗎?他在工作中的劣勢反而更明顯。他更容易被腐化也更容易被誤導。他無法擁有那樣多的有利條件從而獲得準確的認識。他更加容易受到情緒和任性的影響,也更容易對一個人無理由地憎惡卻對另一個人無理由地偏愛,他更容易做出無情的譴責或產生盲目的崇拜。他無法永遠保持警惕,正所謂智者千慮也必有一失。與此同時,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主觀看法未免過於樂觀了。我們是在設想他的心願全都是善良公正的;但是事實卻常常相反。當超過人類稟賦的權力被賦予,隨之產生的便是由罪惡帶來的人性之觴。同樣的道理,凡是證明政權的存在必須普遍接受人民意誌的支配,又證明國家需要官吏,那就必須由全體人民或者由精神上最接近於人民大眾的人所組成的團體的意誌來實現他們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