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關於對不同見解采取懲處辦法的大部分論點,同樣可以適用於宗教的和政治的效忠宣誓問題。如果我們已經證明,對於求知欲的阻撓、對於用權力支持一種見解而反對另一種見解的做法在本質上都是不公正和明顯違反社會利益的,那麽對於問題的性質而言,獎勵和懲罰之間的區別以及獎懲輕重之間的區別都不會有什麽改變。
丟開在前邊討論中[1]已經充分講明的宗教宣誓問題,讓我們暫時研究一下讓很多開明人士都讚同並擁護的政治宣誓問題。“難道我們不應該進行效忠中央的宣誓嗎?應該不向民族、法律和共和國的宣誓效忠嗎?那麽,我們又如何區別自由的敵人和自由的朋友呢?”
確切地說,現實中在也沒有一種比通過宣誓效忠中央來實現這個目的的辦法更為不道德和無用的了。從嚴格解釋的角度看,強製人們實行宣誓的立法所使用的究竟是些什麽語言呢?它對一種人說:“我們知道你們是我們的朋友,雖然承認宣誓對你們來說是多餘的,但是你們還是要宣誓效忠於我們,隻有這樣才能迫使那些居心叵測的人在你們的榜樣下也效法你們。”它又對另外一種人說:“我們非常懷疑你們會真正敵視我們的事業,這種懷疑正確與否呢?如果它是錯誤的,我們就不應該懷疑你們,更不應該叫你們參與這種墮落、無效的淨化作法;如果它是正確的,那麽,你們或是會坦白講出你們的不同意見,或是不誠實地抵賴:如果你們坦白,我們將憤然把你們放逐出去;如果你們不誠實,我們將接受你們作為我們親密的朋友。”
說這種話的人所抱的希望太大了。義務和常識都要求我們要監視我們所懷疑的人,即使他發誓他是無辜的。無論如何,我們必須采取預防措施來防止他言行的不一致,這不是已經足以達到我們的目的而不必再叫他淨化自己了嗎?難道我們不把問題向本人提出,就沒法看出一個人是否可以委以重任嗎?一個非常危險以至於不能任其自由發展的敵人難道不會在他的行動中暴露出他的敵意嗎?又何必由我們費力地引誘他來做出一種抵賴的行為呢?如果他是這樣一個狡猾得足以瞞過我們所有警醒的偽善者,那麽難道他不會在自己眾多罪行之外再加上一項偽證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