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五章 論就職宣誓

證明效忠宣誓不公正的理由同樣可以普遍適用於一切就職宣誓。如果我不宣誓而就職,我的職責將會怎麽樣?強迫我舉行的宣誓能使我的職責有所變化嗎?如果不能,那麽這種強製行為本身不就是無形的說謊嗎?這種謊話對於多數有關的人會沒有有害的影響嗎?判斷我會忠實履行職責的真正標準是什麽?當然是我的經曆,而不是我可能被迫做出的任何表白。如果我的經曆是無可指責的,這種強迫就是一種不應有的侮辱;如果我的經曆不是無可指責,這種強迫就會帶來更多惡果。

沒有哪位會不讚成這種說法:對於標誌著近代歐洲國家曆史,尤其是我們英國曆史的宣誓而言,一個沒有喪失判斷力的人將會反思它的墮落。這是政權完成其機能的手段之一,使每一個人替自己來擔保;這是立法者為了掩蓋法令條文的荒唐無用而規定的辦法之一,使各個人保證執行警察所不能執行的事。它一隻手誘人犯罪,而另一隻手又強加給人們不受這種**的義務;它強迫一個人不隻保證自己的行為,而且要保證他的所有下屬的行為;它強迫某些官員(特別是教會執事)保證在人力所不能及的範圍內實行檢查,並且替在他們管轄之下的人保證一定的行動方式,而這既不是他們打算也不是他們有權進行的。我們這個國家裏經營必須納稅商品的一切大商人都被國家法律所誘使而甘心犯偽證罪,捏造準許他經營業務所依據的條件。若幹年之後這些還能夠讓人信服嗎?

隻有一種宣誓還有待於研究,這種宣誓得到了反對其他一切宣誓的人的擁護,它就是要求法庭上的證人所作的宣誓。“這種宣誓肯定並不具有效忠宣誓和就職宣誓所具有的許多值得反對的地方。證人的誓言並不要求一個人聲明同意立法者準備使他接受的某種主張,而隻要求他嚴肅地保證根據他對於事情的了解用他自己的話講出的實情。誓言並不要求他對未來的什麽事進行保證,因而也不要求他進一步探討自己的這種行為未來到底會怎樣,他隻需要保證老實地說出他所了解的過去的某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