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所討論的對輿論進行政治監督的問題中,最近一個關於憲法問題的學說與此有密切關係。據說:“在一切正常的國家中,法律都自然分成兩種,即根本法和臨時法。也就是說,一部永久性的法律用於分配政治權力和據以處理公眾事務;還有一部法律是經由已成形的各種權力機構的審議而產生的。”該觀點在首先確立了這一區別之後,又進而推論說:“這兩種法律的重要性是十分不同的:在誕生時,第一種法律就比第二種法律具有更大的嚴肅性,並且應當宣布它不能輕易被修改。”1789年的法國國民議會把這個原則發揮到了極致,並且似乎想要製定出一切想得出來的保證,以使他們所起草的文件萬古長存。不論根據什麽理由,這部憲法在十年內,是動不得的;任何一處修改,都必須得到連續兩任的普通國民議會的認可;經過這些手續以後,還必須選出一個修訂憲法的議會,而這個議會還不得在任何沒有事先指定他們考慮的問題上進行修改憲法。
不難看出,這些預防措施違反了本書所提出來的原則。“為了全人類,為了千秋萬代!”是這個國民議會工作的座右銘。剛剛從一個絕對君主專製製度的黑暗統治下解放出來,他們就要給未來的世世代代規定出充滿智慧的教訓。他們似乎做夢也想不到後世子孫很可能會到達的智力的完善和進步的頂峰。前麵已經講過,人類在正常狀態中不該受永久清淨無為主義的束縛,隨著他們日益增多的觀察和經驗,其觀念見解應是靈活多樣、不受限製的。因此,最不受永久性原則影響的社會形式,看來才是最適當的。但是,如果關於本問題的這種觀點是正確的,那麽那種認為應該賦予任何政府的所謂憲法以永久性和使一種稱作根本法的法律比另外一種法律具有更不可改變的觀念,其依據一定是出於誤解和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