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十章 論由社會決定問題的方式

上述關於財產資格的論述,自然而然地引導我們對決定公共事務和選舉的三種主要方式略加討論,即抽簽、投票和表決。

抽簽這種想法最初是受迷信支配而成形的。當時人們認為:在人類的理智虔誠地承認自己力量不足的時候,為這種真誠的尊敬而感到高興的神,就會插手來指導人們做出決定。這種想象現在已經破滅了。一切自認為懂得哲學的人都將承認,隻要使用抽簽的辦法,決定就完全取決於衝力和引力定律的指導。嚴格地說,我們不知道有偶然性這種東西,但是對在要決定的具體問題上運用理解力和判斷力而言,一切抽簽決定都是偶然性的,它可能來自推動力和引力的作用,或是來自盲目的、無意識的原則。如果說抽簽真的受一種洞察一切的主體所主宰,這個主體也是執行一般規律的,而不適合人類一切變幻無常的情況。

把國家問題和選舉問題交由抽簽決定的作法,本身都包含有精神上的魯鈍或怯懦:我們所處的每一種地位都有一種與之相應的義務,每一種可供我們選擇的辦法都含有好壞兩個方麵,因此,抽簽的辦法不是產生於懶於研究的苟且精神,就是產生於不敢宣布自己決定的怯懦心理。

德行的道路是簡單而筆直的,有德行的人需要具備的首要條件就是清醒的頭腦和敏銳的眼光。性格正直的人很清楚自己應盡的責任;反之,愚昧迷信的人則等待這些責任以一種他不能抗拒的方式自行出現在他麵前。膚淺的觀察也許會使他把大量人間交往都當成無關緊要的事情;但是如果我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即使在這種一般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事當中,也大半能看出應該有所選擇的理由。一個隨便放棄尋求運用道義的人很可以被斷定為缺乏道義。況且,那些習慣上用抽簽決定的事情並不是細微末節而是具有嚴重意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