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七篇 論犯罪和懲罰 第一章 由道德原則所引起的對於懲罰學說的限製

懲罰也許是政治科學中最根本的一個問題。人們為了互相保護和彼此謀利而聯合在一起。我們已經看到:和外部事務聯合相比,這種內部事務聯合更為重要[1];我們也已看到:社會在給予報酬和監督民意方麵的行動會造成有害的影響[2]。由此可見:政府或社會以團體的資格所采取的行動,不會有任何用處,除非為了防止一個社會成員對另一成員的人身或財產的敵對性攻擊,才有必要以暴製暴,我們把這種手段一般稱為刑事審判或懲罰。

要能恰如其分地判斷懲罰這一政府行為的必要性或迫切性,先讓我們來考慮一下懲罰一詞的精確含義。我可以使用強力來對抗實際加之於我的敵對行為;我可以使用強力來強迫社會的任何成員擔任我認為對公益最有利的職務,例如陸海軍征兵的方式,又如強使一個軍官或國家大臣接受任命或繼續供職;我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將一個重要的人處死,不論是因為他染有傳染病或是因為某一個先知宣布這對社會安全是必要的。雖然這些都是為某種道德目的而使用的強力,但是並不都屬於懲罰這個詞的內涵。其實,懲罰常常用來表明有意識地把災禍加之於惡人,不僅是因為社會利益要求這樣做,而且還因為人們認為按照自然的道理,不論結果是否有利,引起惡人的痛苦乃是相當合適的事。

在這種意義上,懲罰的正義性隻能從自由意誌這個假定中推論出來。如果這種假定真能被充分論證的話,如果人的行動是必要的,那麽懲罰就是非正義的。正如我們在討論這個題目時所充分表明的那樣,思想是一個行為者[3],跟物質是一個行為者這個命題具有同樣的意義。它作用著和被作用著,並且二者的性質、力量和方向恰好互成比例。一個有理性、有理想的人的道德同一種無生命的物質的道德沒有什麽本質的區別:一個有一定智能的人就適合作凶手,某種形式的匕首就適合於作他的凶器。至於是人還是匕首會激起更大程度的厭惡就要看從本質上和直接作用上看誰更適於達到那個禍害的目的。從這一點上講,我對一把匕首比對一把普通的刀子更加厭惡,雖然刀子也許同樣適用於行凶的目的,原因是匕首有極少或沒有任何有益的用途來抵消它的有害用途,還因為它能引起人們犯罪的念頭;我對凶手比對匕首更加厭惡,因為他更加可怕,而且要想改變他的凶惡本質或取消他害人的能力是更為困難的。人被必然的原因和不可抗拒的動機推動著去行動,這些原因和動機出現過一次,就有可能再次出現。匕首沒有沾染惡習的性能,雖然它可能被用來殺過一千次人,但它自己也不可能再去殺人(除非由於這些謀殺為人所知,匕首的主人會因此把它當作一種輕微的輔助動機)。除去在這裏所特別說明的條件以外,人和匕首的兩種情形完全相同。凶手不能不犯殺人罪和匕首不能不犯殺人罪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