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詳細闡明了正義和符合人類天性的健全理解所一致反對的各種懲罰後,為了進一步考查這個問題,我們就應該研究一下懲罰的手段了。它曾被認為是用來反對那些由於過去行為有害而被判罪的人,從而防止未來的禍害。這裏我們將首先研究各種懲罰手段會產生的弊害,其次再研究主張采取這種手段所持的各項理由是否具有說服力。雖然我們不能完全避免重複在初步討論行使個人判斷力時所提出來的某些理由[1],但是這裏將對那些推理加以引申,並且由於更全麵的安排,這些推理也許會有更大的說服力。
一般人都說:“在宗教問題上,不應該強迫任何人做出違反自己良心的行動。宗教是曆代的實踐在人的思想上打上深深烙印的一種原則。如果一個人根據自己對宗教的認識而履行義務,可以心安理得地麵對自己良心的裁判並感到自己和造物主之間的關係是公正的,他就不會不從宗教中獲得最大益處(不論這些益處總量有多大)。如果我企圖用迫害的法令,強迫他放棄一個騙人的宗教來信一個真正的宗教,那是徒勞無益的,因為講道理可以說服人,用迫害手段就不能。我強迫他違背他的信念來信奉新的宗教,雖然宗教本身的性質可能是純潔和神聖的,但對於他卻不會有什麽好處,因為最莊嚴的崇拜如果不是來自純潔良心中的獻身精神,也會變成一種墮落的根源。在這方麵,真理是次要的,而內心的誠實才是首要的。更明確些說:一種主張雖然它本身在理論上是真理,但是如果隻是在口頭上承認而在認識上則加以反對的話,它就會變成同最大的謊言和致死的毒藥毫無區別的東西,因此它就成為偽善的肮髒外衣,不但不能提高人的思想使人們不受墮落的引誘,反而還會經常使那頂禮膜拜的人想到他在壓服下的卑鄙屈從;它不但不能使信仰者充滿神聖的信念,反而還會使他徹底感到狼狽和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