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四章 論懲罰的實施

我們有另一個理由可以證明以警戒為目的的懲罰是荒謬的而且通常懲罰都是不公道的,即在一切情況下,罪行和懲罰都是不能對等的。事實上,我們從來沒有發現過並且永遠不可能發現:衡量罪行的任何標準。因為從來沒有兩次犯罪是相同的,所以要把它們明確地或含蓄地歸納為一般的類別乃是荒謬的,而這正是以儆效尤的懲罰所包含的意思。在犯罪的程度永遠不能發現的情況下,要使受罪的程度和犯罪的程度相稱也同樣是荒謬的。我們試把這些主張中所含的真理說明一下。

人像其他任何機體一樣,活動的對象也是我們感覺的對象,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也可以肯定人是由表麵行為和內心活動兩部分組成的。人的行動所表現出來的形式是一回事,而產生行動的原因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們能認識表麵行為,但卻沒有任何證據能去充分了解任何人的內心活動。使某人受罪的程度應該同前者相稱呢,還是同後者相稱呢?或者應該同社會受害的程度相稱呢,還是同犯人抱有多少惡劣的意圖相稱呢?有些哲學家感覺到意圖的不可知性,於是主張我們隻須關心受到的損害,而不計其他。溫厚仁愛的貝加裏亞把這種主張看成是一項最重要的真理,說它“不幸遭到了大多數政治製度締造者的忽視,而隻保留在哲學家們的冷靜研究之中。”

當然,在許多情況下,我們對於表麵行動可以有相當程度的了解,而乍看起來,要把這些行動歸納入一般的條律中也並不困難。假定根據這個理論,謀殺行為就是後果造成別人死亡的任何一類行動。根據這個原則,地方官的困難雖然不能完全消除,但卻可以大大減少。盡人皆知:人們做過很多的細致研究(可笑的或是可悲的,這要看我們以什麽心情對待它們)可以確定在每一種具體的情形下某一行動是不是致人於死的真正原因,但卻永遠不能用確鑿的證據去肯定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