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略研究一個人有權享有取得利益或快樂手段的問題後,現在該研究第二個問題——誰來保存和分配這些物品才最公平有益。所有商品的生產和消費之間必然存在著時間間隔。社會中,人所需要的必需品隻有經過勞動獲得。適合人享用的物品不能任意亂放,而需要小心警惕地保存直至真正消費時期來到。首先,這些物品不會嚴格按照每個人的必要消費量交給個人保管。那麽,誰來擔任代管員或倉庫管理員,保護這些儲存物並主持分配呢?
嚴格說來,這是所有權問題。一個人偶然在我家裏就餐,盡管從直接和明顯意義來看,他享受了這頓飯的實惠,但我們不能稱他為這頓餐的主人。所有權指擁有客觀物品的長期性,以及可能出現競爭者的觀點。
所有權有三種等級。
第一種也是最簡單的等級,是指我對某些物品擁有長期權利,這些物品分配給我享用,與分配給別人相比,我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快樂。在這種情況下,我如何擁有這些物品無關緊要,唯一的必要條件是這些物品對我有更好的價值,我對這些物品的擁有權普遍被我周圍人默認。任何人對於這些物品所表現的行為如果在某種程度上侵犯我使用這些物品的權力,那他就是非正義的。
我們已證明,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我有權要求別人自製的權力;他們不僅要抑製可能會直接影響我的生活或我所有能力的任何行為,也不能剝奪我的能力,並且應該留給我一定的領域,便於我運用個人的判斷力。這很必要,因為他們可能犯錯誤,正如我一樣,因為認識能力的運用對於人類的進步至關重要,因為他們對我重要東西的可能的侵害,和他們在實際上對我的嚴重侵害,都使我遭受的痛苦和幹擾同樣真實。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事先未經我允許,任何人不能以交換或租借的方式使用我的公寓、家具、衣服或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