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6節 取證的基本假設

關於取證規則,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不要假定任何證人能夠熟練地陳述自己記憶的內容。即便是管教兒童,也像福勒貝爾[13] 所說的那樣,“必須讓人們暢所欲言,而不能刨根問底”。這種做法在司法領域最為有效,也最難付諸實施,因為與經年累月進行教育的老師相比,法律人往往隻與證人有幾個小時的接觸時間。不過,我們必須努力讓證人暢所欲言,即便這種做法最初並未奏效,無論如何也不能輕易放棄。

首要的一點是評估證人的知識水平,然後因勢利導。當然,我們不可能在短期內使他提高到專業水平。“指導的目的”(蘭格[14])“是為了讓學生具備更好的認知能力,讓他實現智識上的自由。隨後就需要挖掘他的‘內心想法’,並且注意不要給予過多的引導”。這些論斷包含著深刻的道理。對我們來說,培養人的認知能力並不算難事,然而,問題在於我們不是對其進行終生教育,而是著眼於當前的特定目標。如果我們想要實現這一目標,讓證人實現智識上的自由,就必須讓他獨立地審視我們所關注的問題,讓他免受各種無關暗示和推理的影響,並且讓他感受到,外界沒有對他施加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要想實現這一目標,不僅需要消除特定的影響,也要摒棄其他人就爭議事項向他提出的意見,還要向他說明恐懼[15]、憤怒等心理狀態可能產生的影響,究其實質,就是要讓證人能夠像沒有受到各種因素影響之前那樣,以一種公正無偏的方式陳述事實真相。與上述因素相比,意見、評論、偏見、迷信等因素,是更加複雜的可能導致混淆和幹擾的因素。隻有當所有的積弊都被清除殆盡,證人才能具有清醒的認知,對他所陳述的內容負責,進而有資格當庭作證。

如果我們認識到第二項規則,並深入研究證人的“內心想法”,這種必要的作證準備工作就並非難事。實際上,兩個人在交談時,如果沒有意識到彼此的“內心想法”,他們就是在對牛彈琴。許多非常嚴重的誤解都來源於此。這不單單是語詞含義的變化所導致的理解偏差;實際上還涉及整個人的心理狀態。人們通常認為,隻要了解證人提到的語詞的含義,就足以理解證言的內容。實際上,這種理解隻是外在的、非常表麵的理解;隻有了解證人的思維習慣,並結合全案情況予以考察,才能對證言的內容形成真正透徹的理解。我至今還記得一起因嫉妒引發的謀殺案,最為重要的證人是被害人的兄弟,一個誠實、質樸的伐木工人,他從荒野中被傳喚出庭作證,看起來毫不愚鈍。他的證言非常簡潔、確定和理智。該案中,謀殺動機是最重要的爭議問題,當我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詢問時,問這起案件是否因為一個女孩引發,他聳聳肩膀,回答說:“是的,有人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