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人陳述事實真相的能力進行訓練,應當立足於以下條件:(1)法官對影響正確觀察和複述的所有條件所具備的知識;(2)法官對當前案件中哪些條件發生作用的清醒認識;(3)法官為消除證人造成的負麵影響所付出的努力。最後一項在許多案件中是很難做到的,但並非不可企及。證人所犯的錯誤通常很容易被發現,需要指出的是,“出庭作證和采信證言”是兩回事;識別哪些是準確的證言,以及用實際的觀察結果取代主觀意見,這些都是法官所麵臨的難題。
如果證人既不願陳述事實真相,也不能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通過有效的方法對其進行訓練。對證人保持足夠的耐心,這可能是最為重要的因素。當訴訟時間緊迫時,往往很難保持耐心;在當前審判超負荷的情況下,往往沒有足夠的時間。但是,這種情況必須予以改變。法官必須有能力讓每個人免於超負荷的工作。如果國家不能在審判領域投入足夠的資金,就不可能構建令人滿意的法院體係,“no checkee no washee”,換言之,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隻有擁有足夠時間的人,才能擁有足夠的耐心。
耐心是所有取證工作的必要條件。許多證人都習慣於陳述很多無關緊要的瑣碎事情,同時,許多司法人員都習慣於打斷證人,讓證人作出簡要的陳述。這種做法是愚蠢的。如果證人故意兜圈子,就像被告人故意為自己的行為尋找辯解理由一樣,當他發現詢問人員不喜歡這一點時,他就會更加天馬行空。讓詢問人員心生反感,恰恰就是他想要達到的目的,他不會受到詢問人員缺乏耐心的影響。幾乎所有的被告人在刻意作出回答時,都會滔滔不絕地講個不停,但所談到的往往是無關緊要的問題,由此遺漏許多證據信息。此外,當證人有意作出長篇大論的陳述時,他不想說任何浮於表麵的事情,即便他實際上就是這樣做的,也往往不會意識到這一點。即便他知道自己說得太多(在很多時候,他能從傾聽者缺乏耐心的表情中觀察出來),他也不會提到超越邊際的話。相應地,即便詢問人員讓他簡短陳述,他也不會為之所動,或者至多從頭開始複述;如果他選擇聽從詢問人員的要求,就會忽略重要的事情,甚至包括最重要的環節。需要強調的是,有很大比例的證人都為出庭陳述進行了準備,或者打好了草稿。如果他們不能按照原計劃進行陳述,就會變得無所適從,無法進行連貫有序的陳述。通常情況下,證人在法庭上說得越多,他們事先對證言的準備越充分。那些僅僅在法庭上回答“是”或者“不是”的證人,往往不能按照連貫的方式作出陳述;隻有那些有故事可講的人,才會滔滔不絕地講個不停。當證人在陳述過程中發生停頓時,最好讓他繼續講下去;隻有當證人根本停不下來時,才有必要通過提出適當的問題打斷證人。打斷冗長的陳述,對審判是有益的,但必須把握好時機,隻有當證人準備陳述很長的一係列事件(例如人數眾多的打架鬥毆)時,才有必要進行幹預。如果一名或者多名證人已經全麵陳述了整個事實真相,那麽,當接下來的證人出庭作證時,就可以對他進行提示:“請從X 進入房間的環節開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