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4節 證人的可信度

刑事法官的一項重大失職,就是僅僅向證人提出問題,然後讓證人隨意作出回答。如果他選擇這樣做,就無異於讓證人憑良心陳述事實真相。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當然要對其不真實和有保留的陳述承擔責任,但更大的責任在於法官,因為法官未能盡可能地挖掘證人證言的全部價值,並對被告人的罪責問題漠不關心。基於這種考慮開展的法律教育,並不是為了把所有公民都培養成適格的證人,而是讓那些需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成為適格、可靠的證人,因為證人一生可能隻有一次出庭作證的機會。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這種證人訓練都要關注兩個問題:一是讓證人希望陳述事實真相;二是讓證人能夠陳述事實真相。第一個要求不僅是為了防止證人說謊,還要培養證人的司法良知。通過訓練很難讓證人理性地對待謊言,但卻可以讓證人在接受詢問時作出認真負責的回答。我們並不認為出庭作證的證人會完全抹殺真相,或者是徹頭徹尾的說謊者,或者天生喜歡造謠誹謗。我們所考慮的僅僅是,證人並不知道如何全麵客觀地陳述事實真相,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習慣於含糊其辭的表述,從未有機會認識到準確陳述的重要性。不容否認,絕大多數人在談論或者回憶過去發生的事件時都會感到有些迷茫。他們往往不會直截了當地解決問題,而是選擇迂回戰術:“如果我不能走捷徑,就可以繞彎路;如果今天不行,就可以選擇明天;如果我確實無法到達那裏,我可以選擇去別處。”這些人並沒有真正定居的住所,隻有隨遇而安的旅店——如果他們不在某處,就會在其他地方。

當這些人如此這般地作出陳述後,一旦某人對他們的含糊其辭表示不滿,他們就會感到慌張,或者毫不在意地說:“哦,我想這可能並不十分準確。”這種良知的匱乏,這種對真相的漠視,給司法職業帶來了深遠的負麵影響。我認為,這種做法的嚴重危害甚至大於明目張膽的謊言,因為與混淆視聽的虛妄相比,不加掩飾的謊言更加容易識別。同時,當證人對某些事情說謊時,我們往往會因各種原因引起警惕,然而,那些含糊其辭的證人看起來並不值得懷疑。[11]這種良知的匱乏,在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不同行業的人群中都十分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