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23節 證明

米德邁爾[2] 指出,作為法律領域證明的方法,為了促使法官依法作出裁判,所有可能的證據來源都必須予以審查。隻有通過這種嚴格的審查,才能獲得司法證明所需的確定性,法官才能認定案件事實,進而作出最終的裁判。關於此處提到的“依法”一詞,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具體言之,作為司法推理和事實確定性的“來源”,證據材料不僅要在形式上滿足法律的要求,還要在實質上接受所有可能的檢驗,包括間接檢驗和邏輯- 心理層麵的檢驗。例如,如果基礎的證據來源包括以下幾類:現場調查結論、證人證言和偏頗的供述,那麽,相應的法律要求就包括:現場筆錄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有足夠數量的適格證人一致確認爭議事實,以及供述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然而,即便上述證據符合法律要求,並且沒有任何故意作假的跡象,相應的結論也可能完全是虛假的,或者特定的證據可能沒有證明價值。如果法官對案件存在不同的看法,無論這種看法最終是否正確,都足以促使其對證據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法官啟動對證據的個體審查,並不需要以案件中存在虛假證言、不準確的觀察或者諸如此類的錯誤為前提。對於現場調查的情形,需要在現場調查之初,對現場事物的狀態存在一種假定;這可能對可疑的證據材料提供合理解釋,並使其具有證明價值,盡管隨後該證據材料被證明是虛假的。相比之下,所謂的實地調查通常被視為具有客觀性。這種調查通常僅僅涉及間接推知的事件,當人們知曉該事件在其他情形下呈現為不同的樣態時,也不會試圖對此作出調整和改變。實地調查的客觀性實際上並不存在,如果它真正具有客觀性,例如僅僅包含對位置關係和其他數據的簡單描述,就將變得毫無用處。任何實地調查要想具有價值,都必須對調查者的心理過程作出準確的刻畫。一方麵,它必須向閱讀者,包括量刑法官,生動地描述現場情況;另一方麵,它必須顯示出調查者自身的思考和描述,以便當閱讀者存在不同意見時,能夠有機會作出相應的調整。例如,如果我在主觀上認為,某人因粗心大意而釀成火災,進而導致被害人在火災中喪失,並且基於這種主觀認識開展實地調查,最終的描述就將與主觀上認為當事人故意縱火殺人時所作的描述存在顯著差異。在庭審過程中,有關實地調查的描述將被視為非常重要的證言。如果實地調查結論按照規範的樣式製作,包含準確的內容,並按照規定要求宣讀,就將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從良心和真相的角度看,隻有當這種描述以合乎邏輯和心理的方式呈現,並且當描述者能夠像掌握所有事實的閱讀者一樣對相應的描述作出修改時,這種描述才是準確的。這種重建工作是心理學領域最難的部分,不過,除非我們想要滿足於事物表象,背離自己的良心,否則就必須開展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