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24節 因果關係[4]

如果我們理解“原因”的含義,並知曉任何變化都有因可循,就會認識到,任何事件都與一係列的條件緊密相關。具體言之,一旦缺乏相應的條件,特定的事件就不會發生;反之,一旦具備相應的條件,就會出現特定的事件。鑒此,刑事學家的職責就是研究事件的原因。他不僅需要研究犯罪與罪犯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也要研究犯罪的條件之間及其與罪犯之間究竟存在何種關聯;此外,還要研究罪犯的哪些個性特征導致其實施犯罪行為。關於因果關係的研究,促使我們關注其他具有相同研究旨趣的科學領域,這是刑事學家需要關注其他科學領域的重要原因。當然,刑事學家因時間精力所限,不會專注其他領域的研究,但是,他必須要研究其他科學領域使用的方法。我們要學習其他科學領域的方法,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全部。我們也注意到,有關方法的所有問題都要立足於因果關係。

無論從經驗還是先驗的角度看,我們所關注的隻是因果關係。

在某些方麵,我們的工作與曆史學家類似,就是將特定的人物和事件納入特定的因果鏈條之中。毫無疑問,因果定律是曆史編撰領域最合適並富有啟發性的一種方法,類似地,也是法庭舉證領域非常有效的一種方法。例如:“這就是整個因果鏈條,最後一個鏈條就是A 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現在,我來呈現犯罪事實,並且僅僅納入那些能夠證明A 的犯罪行為的事件,此時,犯罪事實是顯而易見的。接下來,我依然呈現犯罪事實,這次去掉所有隻有當A 不是罪犯時才予以關注的事件,此時,犯罪事實也就不複存在了。”[5]相應地,談及因果關係的調查,因案件複雜程度不同,通常會涉及不同數量的具體事項,每個事項的完成又涉及其所涉及的特定事件,因為每個懷疑、每個陳述都需要審查核實。這項工作非常龐雜,但卻是成功查明因果關係的唯一途徑,其前提是準確梳理所有相關的事件。誠如謝爾所言:“在所有自然現象的表象背後,唯有因果定律才具有數學法則的全部力量。萬事萬物隻要有開端,就有因果關係,這是一條與人類實踐一樣古老的法則。”如果將這一命題運用於司法領域,就意味著隻要我們確信任何現象都有其原因,就無須再做不必要的無用功。相反,我們要致力於揭示事物的成因,並據此解決證人證言提出的有關問題。在許多案件中,這項工作通常包含兩個層麵(盡管不是嚴格的劃分),其成效取決於辦案之初是否已經確定罪犯的身份。如果辦案之初僅僅知曉犯罪行為,並且法官希望通過自身的調查得出客觀的結論,這種二元模式就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最為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