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謨的懷疑主義與前一章節的主題直接相關,但該理論自身仍然有待探究。
盡管法律人無須對哲學上的懷疑主義表明立場,但是通過研究休謨的學說,無疑更加有利於開展司法工作。
基於前述分析,我們知曉和推斷的所有知識,隻要與數學無關,就來自於經驗。進一步講,我們對這些知識的確信和推理,以及我們跨越感官邊界的方式,都依賴於感覺、記憶和因果推論。我們關於因果關係的知識也來自經驗,具體到刑事司法領域,這一原則可以表述為:“我們信以為真的那些事物,並不是理性推論,而是經驗判斷。”換言之,我們信奉的假說和推理知識都僅僅依賴於事件的循環往複,我們據此推測有關事件會在特定條件下再次出現。這促使我們思考,我們據以與當前進行比較的類似案件,究竟是否真正具有類似性,同時,此類案件是否在樣本群體中具有足夠的代表性,以至於能夠排除其他的案件。
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假定某人曾經遍遊歐洲各地,但是從未聽過或者看過黑人,如果讓他來思考人類的膚色,就會麵臨以下局麵:無論是絞盡腦汁還是借助所有可能的科學方法,他都無法得出世界上還有黑人的結論;關於這一事實,他隻能通過觀察才能發現,單純通過思考是無法發現的。如果他僅僅基於經驗作出判斷,就一定會從數以百萬的例證中得出結論,認為所有的人類都是白皮膚的。他之所以會犯錯,就在於他所觀察的大量對象都屬於同一區域,因而未能觀察到其他區域的情況。
我們辦理的案件並不涉及具體例證,因為我很清楚,許多法律人都持這種觀點:“涉及這種情況的案件成百上千,所以這個案件也一定是這樣。”我們很少反思是否掌握足夠的案例,已有案例是否可以參照,以及是否已經窮盡現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