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31節 推論和判斷

本節所討論的判斷不是法院的專門性判斷,而是日常觀察活動所產生的一般性判斷。如果我們認真地履行職責,就可以從最簡單的案件中得出無數的推論,同時,我們也可以從審慎研究的案件中得到同樣多的推論。我們工作的正確性,就取決於這兩類推論的真實性。我已經指出,盡管觀察本身是正確的,但具體到一係列複雜的推論,每個推論都可能涉及錯誤。然而,日常生活中諸如此類簡單而又篤定的觀察結論,都可能會滲透到最終的判決之中。讓人驚訝的是,從感知得出推論的頻率如此之高,已經超出了一般程度和推理法則允許的範圍。事實上,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推理法則,盡管實際上可能並非如此,因為在條件不充分的前提下倉促作出推論,可能比更為仔細的觀察和研究更加省力。即使對於最微不足道的事情,有時也會作出這樣草率的推論。我們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擺在我們麵前的僅僅是推論而已,我們的工作實際上一直在做無用功。此種情況下,我們將會忽略事實,盡管我們的結論是錯誤的,但我們很少關注這種微小錯誤的虛假性。因此,一名證人可能在某處“看到”一塊手表,但實際上,他僅僅聽到一種類似手表滴答聲的聲音,並由此推斷那裏真的有一塊手表以及自己看到過手表,甚至最終“相信”自己曾經看到過一塊手表。又如,一名證人聲稱X 有許多雞;事實上,他僅僅聽到過兩隻雞咯咯叫,並由此推斷X 有許多雞。還有一名證人看到牛的腳印,就說看到了一群牲口,或者還有證人聲稱知道謀殺案件的確切時間,因為在某個時間他聽到有人歎息等。如果人們告訴我們,他們究竟是如何作出推論,問題就會顯得比較簡單,因為我們可以通過審慎提出問題來審查推論是否成立;但問題在於,他們通常不會告訴我們。當我們捫心自問就會發現,我們自身也是如此,我們經常相信並斷言我們曾經看到、聽到、聞到或感覺到某些事物,但實際上我們僅僅是推斷而已。[28] 所有正確或部分正確的推斷,以及基於虛假感知的虛假推斷,都可被歸入這一範疇。我經常提到一個案件:基於辦案需要,現場將棺材從墳墓中挖掘出來,所有在場的司法人員都聞到了一種難聞的味道,但最終發現棺材裏麵空空如也。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打開棺材查看,那麽,所有在場人員都會宣誓聲稱他們聞到了難聞的味道,盡管這種感覺隻是從現場條件推斷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