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32節 錯誤的推論

誠如赫胥黎所言,如果人類能夠始終銘記,一旦依賴實際經驗的特殊關聯,就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斷,那麽他們就會少犯些錯誤。當人們提到,我感到、聽到或者看到某些事物,那麽在99% 的案件中,他們僅僅是指曾經意識到某些感覺,並據此作出判斷。大多數錯誤推論都是由此產生的。這些推論很少是形式推理,很少是因錯誤使用邏輯原理而產生;根本原因是缺乏可靠的推理前提,因為基於錯誤的感知或者概念,由此得出的前提就是錯誤的。[36] 密爾據此指出,大多數人之所以犯錯誤,是因為假定自然秩序和知識秩序具有同一性,事物應當像他們設想的那樣存在,因此,當人們不能想象兩件事物同時存在時,就認為它們不能同時存在,那些不在設想範圍的事物就被視為並不存在。但是,人們不能設想的事物,與不可思議的事物不能相互混淆。設想某些事物的困難或者不可能性,可能帶有主觀性和條件性;人們可能僅僅由於某些未知或者被忽視的近似條件,進而無法理解一係列事件的關聯。在刑事案件中,當我無法在某個簡單事情上取得進展時,我總是想起一個眾所周知的故事:一個年老的農婦從一扇打開的馬廄門看到一條馬尾,從另一個離著幾碼遠的門看到馬頭,因為頭部和尾部的顏色相似,她就激動地喊道:“哦!天啊,這馬可真長!”這位農婦假設,兩匹馬的臀部和頭部屬於一匹馬,因而未能想到通過將這匹難以想象的長馬分成兩半來解決這個問題。

此類錯誤可被歸入五種類型:[37](1)演繹推理錯誤。(自然偏見)(2)觀察錯誤。

(3)概括錯誤。(基於正確的事實,作出錯誤的推理)(4)混淆錯誤。(術語歧義或關聯錯誤)(5)邏輯謬誤。

所有這五類錯誤都在法律工作中具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