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專題5 知識 第34節 概述

如同所有其他學科一樣,刑法必須追問在什麽條件、什麽情形下,我們才能夠說“我們知道”。盡管人們期望對知識的確信能夠與相同的條件保持一致,但問題的答案從來都千差萬別。之所以產生這種奇怪而又非常重要的差異,取決於“我們知道”(作為一種決策)究竟是否具有實際的影響。當我們討論某些問題,例如某次戰役的地點、月球的溫度,或者某種動物在上新世的出沒時,通常會首先假設存在真實的答案,隨後就會出現讚成和反對的理由。前者的數量不斷增加,緊接著,我們突然在一些書中發現以下斷言:“我們知道這些事實。”這種斷言被寫進許許多多其他書中,即便這種斷言是不真實的,也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但是,當科學試圖確定某種物質的質量、某些藥物的療效、某種通信介質的可能性、某些經濟理論如自由貿易的可行性時,則需要更多時間來確定:“我們知道情況是這樣,而非其他。”此類情況下,人們能夠清楚地看到“我們知道”

這一論斷將會在實踐中產生巨大的影響。與那些幾乎沒有實際影響的情形相比,在這些具有巨大影響的情形下,知識的含金量是大不相同的。

司法工作顯然會帶來具體的實踐後果。基於司法工作的要求,經常會將不完美的知識視同一無所知,因為當法官說“不”的時候,通常意味著“我們知道他不是罪犯”,也可能意味著“我們知道,現在不能完全確定他就是罪犯”。此種情況下,我們的知識限定於對不確定事項的認知,而更寬泛意義上的知識,則是指對某種確定知識的認知;但在前述情形下,認知的對象並不明確。如同其他情形一樣,知識與真理並不簡單等同,知識僅僅是主觀真理。那些具有特定知識的人,有理由認為某些事情是真實的,其他人不會提出反對意見。此時,他們會假設所有認同自己知識的人,都會為此提供正當理由。但是,即使每個人都能夠論證自己的知識,也隻能在當下提供正當理由。換到明天,整個事件就可能會呈現不同的情形。據此,與其他偵查人員相比,刑事學家很少斷言我們是在探究真相;如果我們作出這樣的斷言,我們就不會擁有公正、糾錯的製度,也不會建立刑事程序中的重審製度。謹慎起見,我們的知識隻不過是內心的信念,即基於人類的認識能力,某些事物是這樣或那樣,或者是“某些事物的條件”。附帶說明一下,我們認同“某些事物的條件”可能隨時發生變化,而且如果條件發生變化,我們會隨時重新對此加以研究。我們需要的是實質性的,但卻是相對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