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是我們所有感官中最重要的官覺,在刑事審判領域也最為重要,因為大多數證人都是針對他們所看到的事情出庭作證。如果我們把視覺和聽覺(處於第二重要的位置)進行比較,我們就會發現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那就是看到的事情要比聽到的事情更加確定和可信。廣為流傳的格言指出:“百聞不如一見。”其他感官數據提供的任何解釋、描述及其複雜程度,都不及短暫一瞥的一半。因此,沒有其他任何一種感官能給我們帶來視覺的驚喜。如果讓我想象尼亞加拉的雷聲、盧卡的聲音、一千發子彈的擊發,或者任何其他沒有聽過的東西,我的想象當然是錯誤的,但它與現實的差別隻是程度不同,它與視覺想象有很大的不同。我們無須列舉明顯的例證,例如金字塔的外觀、熱帶的光線、一件著名的藝術品、海上風暴等。我們從未見過的那些哪怕最不起眼的東西,都會在想象中被描繪成各種各樣的形象,但是當我們真正見到時往往會說:這和我想象的完全不同啊!因此,刑事法庭麵對的每一局部性和實質性的特點,都具有極大的重要性。我們都知道,每個人對犯罪地點的想象是多麽的不同;與證人就一些看不見的、局部性特征達成一致是多麽的困難,同時,那些看不見的虛假形象將會導致多麽多的錯誤。每當我帶著人們參觀格拉茨刑事博物館時,總有人問我:“這個或那個看起來真是這樣或那樣嗎?可我原先覺得它不是這樣的!”那些吃驚的來訪者發出驚歎的事件或事物,就是他們已經說了幾百遍,寫了幾百遍,而且經常發表意見的事件或事物。當目擊者敘述他們觀察到的情況時,也會發生同樣的狀況。當有關問題涉及聽覺時,就會出現某些誤解。但是,人們對視覺錯覺和錯誤視覺感知知之甚少,盡管他們知道錯誤聽覺經常發生。此外,人們對聽到的事件,經常會附加大量或多或少確定的先前判斷。如果有人聽到一聲槍響、偷偷的腳步聲、劈啪作響的火焰,我們認為他的經曆通常與事實近似。但是,當他向我們保證,他已經看到了這些事情,或者解釋這些事情的原因時,我們就不會這樣認為。然後,我們把它們——除非在觀察中出現某些錯誤——視為不容置疑的感知,並且認為這種認知不可能存在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