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48節 潛意識

我認為,人們低估了法律程序中無意識行為[20] 的重要性。對於一個我們了解其無意識行為的人來說,我們可以查明很多關於這個個體的重要信息。因為通常我們會無意識地做一些習慣性的事情,因此首先就是我們每個人都會做的——比如行走、與鄰居打招呼、躲閃、吃東西等行為;其次,我們會根據自己的特殊性格,無意識地做我們已經習慣了的事情。[21] 比如當我工作的時候,我會站起來,接一杯水,喝完之後再把杯子放到一邊,這個過程不會存在一絲猶豫。我必須承認這可能隻會發生在我熟悉的環境中,而對於不是那麽熟悉這個環境的人,可能是做不到的。就好像馬車夫可能把馬牽到馬廄,幫它們擦洗身體的同時還在思考著其他事情。他無意識狀態下做的這些事,其他人是做不到的。再比如我可以在工作時卷一支香煙並放在一旁,過了一會兒我再卷第二支、第三支,有時我旁邊可能會放四支香煙。我需要抽煙,我就會提前準備一支,隻是單純地因為我需要用雙手寫字或做一些其他事情,所以才把香煙放到一邊,結果抽煙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但我還在重複這個過程。這說明了人們可能隻會在熟悉的條件下無意識地去做複雜的事情,但也說明了無意識行為的局限性:例如我還記得我需要抽煙,也記得我的卷煙紙的位置,也記得如何製作卷煙,但我忘了我已經卷好香煙隻是沒有抽。即使前麵提到的那些動作已經重複了上千遍,但最後一次動作才剛剛完成,因此這個動作並沒有變成機械的。[22]利普斯提醒大家注意另一個例子:“或許我可以記住談話中的每一個字,也可以同時注意談話中伴隨出現的表情;我可以一邊追蹤街上發出的噪音,同時在談話上投入足夠的注意力。而另一方麵,如果有人要求我在此時同時思考談話的重點和噪音,我可能就會漏掉談話的信息。一般來說,想法A 可能同時與想法B 和想法C 並存,但B 和C 加起來就會使A 成為不可能。這清楚地說明了B 和C 本身就與A 對立並在某種程度上對A 起了抑製作用,但也隻有它們抑製的總和才能真正地把A 排除掉。”這一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一個人在同一時間把一件事做到哪種程度,以及有多大程度是出於無意識的。在判斷這些問題的時候,這一觀點可能會被頻繁使用。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對可能性做一個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