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此刻有人問,我們應當如何規劃自身的工作,應當遵循哪些方法,那麽,首先必須認識到,僅僅確立本領域的科學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我們想要取得進步,還必須要科學地管理我們的日常行為。每一句話、每一次調查、每一個官方行為,都必須滿足整個法律科學共同信守的基本要求。隻有通過這種方式,我們才能超越平凡乏味、令人厭惡的體力勞動,擺脫紛繁瑣碎的千篇一律,摒棄法律和正義麵臨的嚴峻風險。一旦法理學家僅僅研究僵死的法律條文,並持續不斷地對其進行解釋,人們就可能會提出質疑,認為我們必定已經喪失了科學研究的勇氣。這是由於法律作為一門科學,一直費力地從早已過時的條文及其解釋中尋求自身的正當化。至於法理學,則僅僅剩下一具空洞的軀殼,耶林[3] 形象地將之比作“賣弄雜耍把戲的馬戲團”。
然而,科學的標準就擺在那裏,我們隻需掌握科學的方法。因為一個世紀以來的實踐表明,科學方法對我們是極其有益的。自從沃恩克尼格[4]1819 年提出:“法理學必須成為一種自然科學”,人們就開始為這一口號而不懈努力(斯皮澤爾[5])。盡管這種誤解導致了某些方向性的失誤,但它的確看起來像是法律原理及其應用的科學發展方向。我們都很清楚,凡事欲速則不達。每當人們最初怠於正事,然後又倉促上陣,就會犯急於求成的毛病。這不僅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在刑事學界也是如此,例如龍勃羅梭等人近期急於拋出的研究結論,盡管基於細致的觀察,但觀察並不充分,而且推理存在缺陷和瑕疵。我們很難從此類研究中提煉科學方法。[6] 我們的任務是收集事實,並且進行研究。至於更進一步的推理,可以留給後人繼續進行。但是在常規工作中,這種科學程序往往遭到不同程度的扭曲。我們可能基於正確而又簡單的觀察得出特定的推理結論。就像奧廷丁[7]所說的那樣:“從事實到理念”。“幾千年來,人類試圖使客觀世界與人的預期相符合,但最終未能如願。現在,認識客觀世界的程序已經反轉過來。”“由事實到理念”,這才是我們的正確認識路徑,讓我們超越建立在成見之上的偏見和教條,認真觀察現實生活中的事實;讓我們構建純粹的事實,摒棄無關的雜質。如此這般,當我們發現事實已經無可懷疑時,就可以對其進行理論概括,並且謙虛審慎地得出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