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五篇 作證的差異條件 專題14 一般差異 第63節 女性——總則1

參與心理調查的犯罪學家最困難的任務之一是對女性進行判斷[1]。女性不僅僅與男性在身體和心理方麵差異巨大,男性也永遠無法徹底地將自己置身於女性的立場。在判斷男性時,犯罪學家麵對的是同類,雖然他的年齡、生活環境、教育和品行跟犯罪學家自己完全不同,但同為男性,生理構造依舊是相同的。當犯罪學家對一個年齡比自己大很多的老人進行判斷時,他看到的仍是自己以後可能會變成的樣子,根據自身對這個老人進行想象,隻是年齡更大些。當犯罪學家要研究一個男孩時,他知道自己作為男孩的感受和想法。因為我們永遠無法完全忘記態度和判斷,當然,無論多長時間過去——也同樣無法完整地記住它們,同樣也不會輕易地忘記這些態度和判斷是如何形成的。即使犯罪學家麵對的是一個青春期前的女孩,他仍然有一些判斷方法,因為這一階段的男孩和女孩的本質差異不至於妨礙他通過對比女孩與自己的童年來做出推斷。

但對於女性的本質,男性卻缺少很好的研究方法。我們無法找到男性與女性的類似之處,如果把女性當成男性的話,結論可能正確,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會造成刑法上的嚴重錯誤。[2] 我們總是以男性的標準來預估女性的行為和言語,所以總是出錯。女性與男性是不同的,這一點經過了解剖學者、醫生、曆史學家、神學家和哲學家的驗證;每個人都有親身體會。女性與男性的外貌不同,且觀察、判斷、感知、欲望和發揮作用的方式也不同,但是律師懲罰女性犯罪的方式卻與懲罰男性犯罪的方式相同,我們以判斷男性證詞的方式來判斷女性的證詞。當今時代試圖拋開性別差異並追求性別的平衡,但卻忽略了因果關係法在此問題上展現的有效性。男性與女性的身體不同,因此他們的思維肯定也不同。但即便我們理解了這一點,在評估女性時還是會出錯。我們無法獲得對女性的正確認識,因為我們男性永遠無法成為女性,而女性永遠無法告知我們真相,因為她們也無法變成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