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在刑法中至關重要。首先,我們要知道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在多大程度上受習慣的影響;其次,在判斷證人的證詞時,重要的是要知道證人是否在按照習慣行事,以及證人在多大程度上受習慣影響。因為通過這一點,我們也許能夠看到許多事情的可能性,而這些事情在其他情況下似乎是不可能發生的。最後,我們可以通過考慮被告的習慣來適當評估其所提供的諸多借口,特別是當我們在處理那些本應在昏迷、中毒、分心等情況下發生的事件時[57]。休姆認為習慣是最重要的。他的所有理論都把習慣作為解釋原則。他指出,我們所有事實推論的本質都與因果關係的原則有關,因果關係所有的理論基礎都來源於經驗,而經驗推理的基礎則是習慣。事實上,奇怪的是,一件本不為人知的事情往往會因為對習慣的探究而突然變得清晰起來。甚至我們所謂的時尚、習俗、推定,說到底也不過是習慣,或者可以通過習慣進行解釋。當人們習慣了服裝上設計的新樣式、物品上附加的新用途,自然而然會喜歡上這些新事物。風俗和道德也必須服從習慣的鐵律。如果我的祖母看到一個女人快樂地騎著自行車穿過街道,她會說些什麽?當看到法國人在洗海水浴時,德國人為什麽會如何驚訝不已?如果我們不知道有一個四百人的舞會,那麽當我們聽說,一個男人在晚上遇到了很多半裸的女人,那個男人熱情地擁抱、追逐她們、在大廳裏蹦跳嬉鬧,發出陣陣令人惡心的聲音,直到她們累得不得不停下來,擦汗、休息,我們會怎麽說呢?但是我們已經習以為常了,所以我們見怪不怪。想知道習慣對我們看待問題有什麽影響,隻需在舞會上緊緊地堵上耳朵,觀看舞蹈演員跳舞便可窺一斑。一旦聽不到音樂,你就會覺得自己在瘋人院。事實上,你不需要選擇如此愚蠢的方式。亥姆霍茲建議用望遠鏡觀察一個在遠處行走的男人,和周圍路人相比,你就會發現這個男人的移動顯得很特別。有許多這樣的例子,如果詢問某些事件的可容許性,我們隻需要在提出問題的時候把習慣因素一起帶進去就好。獵殺無害的動物、活體解剖、表演累死人的把戲、跳芭蕾舞,以及其他許多事情,如果不習慣,在我們看來都是令人震驚、不可思議、令人作嘔的。這裏需要思考這樣一個事實:我們刑事專家經常對不知道的情況做出判斷。當農民、非技術工人或工匠做任何事情時,我們對其性質和真實地位的了解隻停留在表麵。一般來說,我們對行凶者的行為習慣一無所知,當我們認為他的某些行為——爭吵、侮辱或虐待他的妻子或孩子——應該受到譴責,他會露出震驚的表情。他不習慣別的事情,我們也不能通過懲罰來教授他更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