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再醮而見旌表者,亦時有之。刀思遵妻,普泰初有司聞奏,詔依式標榜,是旌表有式也。《齊書·孝義傳》:吳翼之母丁氏,丁長子婦王氏,守寡執誌不再醮,州郡上言,詔表門閭,蠲租稅。《南史·孝義傳》:霸城王整之姊,嫁為衛敬瑜妻,年十六而敬瑜亡,父母舅姑,鹹欲嫁之,誓而不許,乃截耳置盤中為誓,乃止。西昌侯藻嘉其美節,起樓於門,題曰貞義衛婦之閭。又表於台。《梁書·止足傳》:顧憲之除豫章大守。有貞婦萬晞者,少孀居,無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奪而嫁之,誓死不許。憲之賜以束帛,表其節義。
《魏書·高祖紀》大和九年,八月,詔“自大和六年已來,買定、冀、幽、相四州饑民良口者,盡還所親。雖聘為妻妾,遇之非禮,情不樂者亦離之。”此與後漢光武、明帝詔饑民遭亂為賊所略,或依托人為下妻,邊人遭患為內郡人妻者,得以恣去頗相似見《秦漢史》第十四章第一節。政令固應爾也。
同姓不昏,古本論姓而不論氏,然至後世,則古義漸亡,以姓氏之別已亡故也。《晉書·劉頌傳》:頌嫁女臨淮陳矯,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於姑,改姓陳氏,中正劉友譏之。頌曰:“舜後姚、虞、陳、田,本同根係,而世皆為婚,禮、律不禁,今與此同義,為婚可也。”友欲列上,為陳騫所止,故得不劾。姚、虞、陳、田為婚,為古義所不許,而禮、律不之禁者以世皆僅知尚存之氏,而不能溯已亡之姓,禁之勢有不行也。
《劉聰載記》:聰後呼延氏死,將納其大保劉殷女,其弟乂固諫。聰更訪之於大宰劉延年、大傅劉景。景等皆曰:“臣常聞大保自雲周劉康公之後,與聖氏本原既殊,納之為允。”聰大悅。使其兼大鴻臚李弘拜殷二女為左右貴嬪。又納殷女孫四人為貴人。謂弘曰:“大保於朕,實自不同,卿意安乎?”弘曰:“大保胤自有周,與聖原實別。陛下正以姓同為恨耳。且魏司空東萊王基,當世大儒,豈不達禮乎?為子納司空大原王沈女,以其姓同而源異故也。”聰大悅,賜弘黃金六十斤,曰:“卿當以此意諭吾子弟輩。”劉景、李弘之意,庸或以取媚於聰,其言則是也。然乂以此為疑,而聰亦不能不以為恨,可見流俗譏平之所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