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兩晉南北朝史(三)

第三節 地權不均情形

晉、南北朝時,豪族貴人,可謂極其奢侈,問其財自何來,則地權之不均,其大端也。近人錢氏穆曰:漢世租額,係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魏、晉租額,則《晉書·傅玄傳》言:玄於泰始四年上便宜,雲:“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

又《慕容皝載記》: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無地者,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記室參軍封裕諫,謂“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是魏、晉收租,以什六、什五為常,什七、什八為酷,蓋私家租額本如是,官乃從而效之也。

至一人所種田數,及其所入租數,則可據屯田之製推之。《三國·魏誌·鄧艾傳》,載艾策屯田之語曰:“令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計除眾費外,歲完五百萬斛,以為軍資。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於淮上。”四萬人歲完五百萬斛,是人歲輸百二十五斛,此蓋取其全數。《宋書·良吏·徐豁傳》:豁為始興大守,上言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米三十斛。魏李彪請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人,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事在大和十二年,尋施行焉,見《魏書·食貨誌》。則半取之也。王莽謂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十稅五,是時之政府,實自為豪民也。蓋大亂之後,農民無所托命,不得不依附豪強,豪強遂因而虐取之,田雖非其所有,而取之遂同於其所有。至於屯田,則政府將無主之田,收為己有,分賦軍人耕種,土地之所有權,又移於政府手中,故其取之又同於私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