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兩晉南北朝史(三)

第四節 侈靡之禁

侈靡之禁,曆代有之,惜行之不以其實。此固非政令所能為,然告朔餼羊,其意亦不可不知也。晉武帝即位之歲,即下詔大弘儉約;後又禁雕文綺組非法之物;已見第二章第一節。

《李重傳》雲:泰始八年己巳詔書,申明律令,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違製。若一縣一歲之中,有違犯者三家,洛陽縣十家已上,官長免。其法亦可謂嚴矣。

其時名臣議論:如劉頌雲:“古者封國,大者不過土方百裏,然人數殷眾,境內必盈其力,足以備充製度。今雖一國,周環將近千裏,然力實寡,不足以奉國典。所遇不同,故當因時製宜,以盡事適。今宜令諸王:國容少而軍容多。於古典所應有者,悉立其製,然非急所須,漸而備之,不得頓設也;須車甲、器械既具,群臣乃服采章;倉廩已實,乃營宮室;百姓已足,乃備官司;境內充實,乃作禮樂。”

此言實得古人製禮之精義。

又言:“今天下自有事所必須,不得止已,或用功甚少,而所濟至重,目下為之,雖少有費,而計終已大益;及有妨害,在始似如未急,終作大患,宜逆加功,以塞其漸。至夫修飾官署,凡諸作役,恒傷過泰,不患不舉,此將來所不須於陛下而自能者也。”

此防名為興利,實以自潤者,亦言督責之術者所不可廢也。

傅玄言:“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製事。天下之大,兆庶之眾,無有一人遊手。分數之法,周備如此。漢、魏不定其分。百官子弟,不修經藝而務交遊,未知蒞事而坐享天祿。農工之業多廢,或逐**利而離其事。徒係名於大學,然不聞先王之風。

“今聖明之政資始,而漢、魏之失未改。散官眾而學校未設,遊手多而親農者少,工器不盡其宜。臣以為亟定其製;而通計天下,若幹人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幹人為農,三年足有一年之儲;若幹人為工,足其器用;若幹人為商賈,足以通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