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兩晉南北朝史(三)

第五節 借貸振施

晉、南北朝之世,民間借貸,利率頗巨。

《晉書·張駿傳》言:駿境內大饑,市長譚祥,請出倉穀與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則其時民間利率,必尚不止三倍。

《魏書》言駿以穀帛付民,歲收倍利,利不充者簿賣田宅。

《北齊書·盧叔武傳》言:叔武在鄉時,有粟千石,每至春夏,鄉人無食者令自載取,至秋任其償,都不計較,而歲歲常得倍餘。蓋平時借貸,自春及秋,償之以倍,饑饉之時,則有過於三倍者也。

《魏書·高宗紀》:和平二年正月,詔曰:“刺史牧民,為萬裏之表。自頃每因發調,逼民假貸。大商富賈,要射時利。旬日之間,增贏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潤屋。為政之弊,莫過於此。其一切禁絕。犯者十匹以上皆死。”

《北史·齊本紀》言:後主特愛非時之物,取求火急,皆須朝征夕辦,當勢者因之,貸一而責十。

《周書·蘇綽傳》:綽為六條詔書,見第十四章第五節。其六均賦役曰:“財貨之生,其功不易。必須勸課,使豫營理。如其不豫勸戒,臨時迫切,複恐稽緩,以為己過。棰樸[3]交至,取辦目前,富商大賈,緣茲射利,有者從之貴買,無者與之舉息,輸稅之民,於是弊矣。”其所言,即魏和平二年詔旨之所誡也。此等乘人之急者,其利率,又不可以常理論矣。

貴豪借貸,有為數頗巨者。

《晉書·庾敳傳》:劉輿見任於東海王越,人士多為所構,惟敳縱心事外,無跡可間。後以其性儉家富,說越就換錢千萬,冀其有吝,因此可乘。越於眾坐中問敳。敳乃頹然已醉,幘墮枕上,以頭就穿取,徐答雲:“下官家有二千萬,隨公所取矣。”輿於是乃服。周奉叔就王敬則換米二百斛。敬則以百斛與之。不受。敬則大懼。乃更餉二百斛,並金鉿等物。梁武帝在戎多乏,就曹虎換借,未嚐不得,遂至十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