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兩晉南北朝史(四)

第二十四章 晉南北朝宗教 第一節 舊有諸迷信01

玄學與迷信,不相容者也。故魏、晉以降,玄學盛行,而迷信遂澹。《晉書·天文誌》: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戊辰晦,日有食之。有司奏免大尉。詔曰:“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而歸過股肱,豈禹、湯罪己之義乎?其令百官,各虔厥職。後有天地眚,勿複劾三公。”此詔雖仍引咎責躬,然已知天地之眚,無與於人事矣。

摯虞對策曰:“古之聖明,原始以要終,體本以正末,故憂法度之不當,而不憂人物之失所,憂人物之失所,而不憂災害之流行。其有日月之眚,水旱之災,則反聽內視,求其所由。遠觀諸物,近驗諸身。於物無忤,於人無尤,此則陰陽之事,非吉凶所在也。”

郤詵對策,與虞實同時事。亦曰:“水旱之災,自然理也。故古者三十年耕必有十年之儲。堯、湯遭之而人不困,有備故也。自頃風雨,雖頗不時,考之萬國 ,或境土相接,而豐約不同,或頃畝相連,而成敗異流,固非天之必害於人,人實不能均其勞苦。失之於人,而求之於天,則有司惰職而不勸,百姓殆業而咎時,非所以定人誌。致豐年也。”皆以釋天時任人事為言,與漢人之論大異矣。

《魏書·高祖紀》:承明十二年,九月,甲午,詔曰:“日月薄蝕,陰陽之恒度耳。聖人懼人君之放怠,因之以設戒,故稱日蝕修德,月蝕修刑,乃癸巳夜,月蝕盡,公卿已下,宜慎刑罰,以答天意。”此詔辭旨,幾於自相矛盾,然亦知天變與人事無關。虜主而能為此言,可知釋天時,任人事,已成通常之見解矣。

然此特學者之見如是,習俗固未能驟變。魏自武帝,至於文、明,皆禁**祀,已見《秦漢史》第二十章第二、第六節。晉武帝泰始元年,詔曰:“末代信道不篤,僭禮瀆神,縱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其幸,妖妄相扇,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製。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之鬼,不亂其間。”猶是前世之誌也,然穆帝升平中,何琦論祠五嶽,謂“今非典之祠,可謂非一。考其正名,則**昏之鬼。推其糜費,則四人之蠹。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不見省。《宋書·禮誌》。而武皇之誌荒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