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代的賦稅製度是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經濟發展狀況而製定的。一般分為州、縣、部族、屬國、屬部等不同級別,徭役名目繁多。賦役製度的主要承擔者是契丹、漢族、渤海等族人民,因俗而治。在實施的過程中,遼國沿襲中原的製度有所創新,是遼代賦役製度的基本特色。
多種稅賦
賦稅,是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遼國在建國的時候,也製定了賦役製度。
遼人要承擔的賦稅種類繁多,不僅要承擔政府攤派的各種兵役,還要承擔修城役、修河堤等各種出力的勞役。征收對象主要是從事農耕的各州、縣民戶,隸屬於遼代各部落、契丹等族的部民,以及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部落族人。
遼代的賦稅等級分為州縣、部族與屬國、屬部。依據不同的社會發展狀況,州縣、部族與屬國、屬部的賦役製度輕重也各不相同。所謂隸屬州縣的民戶,主要是從事農耕的漢族、渤海族等州縣的農民。
稅賦征收的時間是,每年夏季六月至九月第一次,秋季十月至十一月是第二次。《遼史拾遺》卷十五記:“契丹統和十八年,北方的節氣比南方晚,應根據當地的季節氣候執行。尤其是大小麥、豌豆,應六月十日起征,到九月底必須交足。正稅、匹帛錢、鞋地、榷曲錢等,六月二十日起征,可在十月底之前交足。”這說明,遼代的稅製是沿襲後唐時的製度,實行夏、秋兩季收稅。
賦稅的類別主要包括正稅、匹帛錢、鞋錢、地錢、榷錢、農器錢、戶丁稅、鹽鐵錢、義倉稅等。其中,匹帛錢是在納稅以外,每匹帛再納錢若幹文;地錢是在正稅外,每畝另繳若幹文;鞋錢是照地畝數再納軍鞋若幹雙而規定的錢數;鹽鐵錢主要則是指鹽稅與鐵稅。
鹽鐵自漢唐以來,都是國家專賣,不準私人經營,遼代時也不例外。當時,遼國境內產鹽很多,上京有廣濟湖鹽濼①,西京有豐州大鹽濼,南京有香河、永濟兩鹽院。對此,上京還設了鹽鐵司,主要用來管理國家鹽鐵稅收等多項事宜。遼國曾多次下詔嚴禁私販鹽、鐵,卻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