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經濟常識

第四節 歐洲的行會之起源

莊園領主及諸侯的大家族中,我們已知除管事之外,還有所謂的工匠,以滿足經濟上及政治上的需要為任務。行會是否由這類莊園領主的組織產生的,像所謂的“莊園法說”所肯定的那樣?此說之見解如下:莊園製度因為自己的需要而保有手工業者,此為顯明之事實,此莊園的組織隨後乃產生莊園法。特許的市場製度產生後,乃開始了貨幣經濟的時代。莊園領土因為可向商人征收關稅,故以設立市場於自己的領域內為有利。因此,從來隻為莊園領主的需要而貢獻徭役的手工業者,之後則有了販賣機會,且可利用此機會了。其次的發展階段為城市。城市通常基於皇帝所給予諸侯或莊園領主的特權而建立,諸侯或莊園領主為了將因莊園法而依附他們的手工業者用作收益源泉,故利用城市。他們使手工業者設立行會,以達其軍事性質的政治目的,或者出於家族需要的目的。因此,行會原為城市領主的正式組織。至此,乃開始第三階段,即行會的聯合時代。依附於此莊園法的組織中的手工工人團結起來,又因為他們通過市場的生產可得到現金報酬,故成為經濟上的獨立者。於是開始為市場及自治而鬥爭,手工業者次第獲得勝利,之後莊園領主因貨幣經濟的侵入,最終被奪去其專有。這種說法就整個過程而言是不足取的。此說並未充分觀察到城市領主即司法領主與莊園領主間的不同,而且城市的建設常須由擁有城市特權之人接受了司法領主的裁判權力後方可進行。司法領主可以如莊園領主、奴隸領主對待其臣下那樣,借他的司法官身份對居住其管轄區內者平等征稅(但因為要鼓勵來者,不能不將負擔力求減輕,故其課稅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我們亦常見臣民的納貢入於司法領主之手中,此項享受本來隻限於奴隸領主者。故領主有遺產稅或對繼承遺產的要求份額權,並不一定是奴隸製度之確切的表征。城市領主亦可向非奴隸的臣下要求此等權力及份額。故隸屬於城市領主的手工業者,並不一定由該司法領主的奴隸關係中產生出來。至於所謂的行會則為莊園法所產生,此種主張在實證上更不能謂為得當。事實上,我們在同一城市中可發現分散的莊園,同時可發現其後變為行會的一種統一的趨向。所謂莊園的習慣法,便足以作為此種統一的根基,確實不可能。不但如此,莊園領主甚至會阻止臣從於自己的手工業者加入行會。行會興起前的組織(如友愛會)是否發展成為行會亦無確鑿的證據。友愛會為宗教上的團體,但行會的來源則為世俗的。的確有許多宗教團體後來成為世俗的組織,但就行會而論,它的起源確實是世俗的,其宗教的職務乃是中世紀末,特別是基督教聖體節遊行出現之後的事。最後,莊園法一說太高估了領主的權力。他們的權力在不與司法權相結合時,其實是比較微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