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絕非日耳曼所獨有的東西,其存在其實遍布於全世界。隻不過古代是否有此種組織,尚缺乏確鑿的證據,至少在當時並無政治上的任務。
從其形式來觀察,行會可能是外來商人以對抗定居者謀得法律保護為目的而組織的團體,也可能是國內土著商人的團體;後者如中國從部落工業、部落商業蛻演而來的團體。兩種形式相結合的亦屢見不鮮。
在西方,先有秉持地方特色的純粹外來商人的行會。如直至13、14世紀時旅居倫敦的德國商人之行會,其勢力頗雄厚,有自設的倉庫。商人公會則有超越地方的性質——此名稱在英、德、法俱可發現——故其詳細的發展情形至為參差不齊。存在於若幹城市的公會首長製度,尤其與之有關。所謂的公會首長,係為政治力量所任命或特許的專員,在超越地方的商業方麵,對於其所代表的商人階級進行法律上的保護,隻是不幹預商業經營本身。行會的第二種類型為定居商人謀一定地域內商業之壟斷而組織的,如中國上海的茶商公會,以及廣東的行會,直至《南京條約》(1842年)時為止,中國對外的貿易大概為其十三個行會所壟斷。中國的行會對其會員可行使調節價格、保證債務、行使課稅的權力。其刑罰亦至為嚴峻,行會有其特定的私罰法,以懲戒違法的會員。至19世紀時,尚有因錄取超過定額的學徒而被處以死刑之事。在國內商業方麵,則有銀行家之行會,例如牛莊就有該項組織。中國的行會對其國內貨幣本位之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如元朝皇帝濫鑄劣幣,結果使得貨幣製度趨於崩潰。紙幣經濟的結果使銀子成為躉賣商人所用的現金,行會則取得蓋印於其上之權,於是它不啻成了貨幣本位政策的中心,獲得決定度量衡及刑罰之權。在印度,公元前6世紀至4世紀間的佛教時代亦有行會,3世紀以後尤為其鼎盛時期。它是世襲的商人團體,其首長亦是世襲的。印度的行會在諸侯互相競爭取得其放款時,發展至頂點,隨後佛教式微,種姓階級再興,乃複歸衰頹。諸侯的政策自中世紀以降,亦力謀種姓階級之興隆。16世紀時,從事於穀物及鹽等商業並販賣軍需品的拉馬尼(Lamani)或班雅裏(Banjari)種姓階級,或許就是今日(商買)種姓階級的根源之一。此外,印度商業種類的分化亦隨各宗派所定的信條而瓦解。耆那教徒因為儀節上的關係,故以定居的商業為限。以信用為基礎的躉賣商業、隔地商業,則被無儀式上的約束且因忠誠可靠而著稱的拜火教徒(Parsen)所壟斷。還有巴哈尼亞(Bhaniya)種姓階級,專營零售商業,其所做獲利之事,多有違背倫理觀念者。故“租稅承辦人”及專營高利貸等事,多由他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