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舉出資本主義經營的前提條件,為企業家生產物質手段之專有、市場之自由、合理的技術、合理的法律、自由勞動及經濟生活之商業化。除此等要素外,投機亦為一重要誘因。至財產可用能自由讓渡的有價證券來表現時,投機就有了重要的意義,最初發展的顯著標誌即它所招致的大經濟恐慌。
雖然常把荷蘭1637年所發生的鬱金香狂潮視為大投機恐慌,但這並非此處的討論範疇。荷蘭因為殖民事業而變成富裕的貴族社會,以鬱金香為奢侈的需要,於是此物突然價格飛漲。民眾因陷於不勞而獲的迷妄中,乃發生了一切欺詐。最後,狂熱以同樣的速度驟然崩潰,影響了許多人的生存。但這一事件對於荷蘭人經濟生活的發展,其實無多大的重要性;以玩物為投機對象,因此而引起恐慌的,各時期都有發生。但至於像約翰·勞(John Law)和同時期的法國大投機及英國對南海的投機,那就完全不同了。
在此等大國的財政運用上,久已實行先發行證券預收其歲入、然後再償還的方法。因西班牙的繼承問題而引發的戰爭,英國與法國的財政需要皆異常增大。英格蘭銀行之成立極有助於英國的財政金融,而在法國,早已負有過重的國債,路易十四崩逝時,幾乎無人知道如何處置此過重的債務。在攝政時期,出現了蘇格蘭人約翰·勞,他自信對英格蘭銀行的成立極有研究,而且對貨幣製度懷有自己獨特的理論。在其看來,通貨膨脹即盡量增加支付手段以助長生產。他的此項理論在英國並不能施用。1716年,約翰·勞曾成立一私立銀行,然而此銀行當時並無特別的性質。它隻確定接受以國家信用債券繳納的資本,而該銀行所發行的銀行券,可作繳納租稅之用。但是此銀行以何種方法能得到穩定的收益,能確實動用其資本,則毫無計劃,此與英格蘭銀行完全不同。約翰·勞由此銀行進而創立密西西比公司。對路易斯安那(Lousiana)地域的財政,投資達一千萬法郎;公司承辦等於此項金額的國債證券,獲得開拓地域中的商業壟斷權作為代償。我們若檢視約翰·勞的計劃,則可知路易斯安那如欲以該地的收益償還資本,恐須一百年才行。最初約翰·勞想成立東印度公司那樣的企業,但忽略了路易斯安那與印度的不同,因為後者並非文化古國,而為印第安人所居住的森林荒地。1718年,約翰·勞發現有另一股份公司欲承辦間接稅並進行激烈競爭而對其產生威脅時,他便將密西西比公司合並於印度公司。新公司原為經營東印度與中國的商業組織,隻不過亞洲商業已為英國所占,法國缺乏分得一份的政治力量。當時的攝政王又使約翰·勞一手承辦貨幣鑄造及租稅業務,即約翰·勞以三分利率借款給國家,攝政王以此貸款償還未清之債務,在此條件下,將國家之危急存亡交付給約翰·勞。於是民眾開始狂熱地投機。第一年時得到了兩倍的分紅,股票市價從五百暴漲至九千。此種市價之昂貴,因為當時尚無合理的交易所商業,無“賣空盤”的可能才可加以說明。1720年,約翰·勞被任命為財政總監,但他的整個企業不久均歸於崩潰。國家雖然將約翰·勞的票券規定為唯一法幣,但亦無效。為了維持約翰·勞的票券,乃極端限製貴金屬的流通,然而國家因為勢窮力竭,終歸失敗。無論是路易斯安那還是中國及東印度的商業,其所得的利潤皆不足以支付利息,甚至還不能償本,所以他的失敗勢不可免。銀行雖然曾收有存款,但無絲毫準備提款的預備金。結果導致了破產,紙幣價值等於零。因此,法國民眾在長時期內陷入失望迷惘之中。隻不過能自由買賣且由所有者負擔的股票,成為民眾所熟知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