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史的意義上,“市民階級”一詞有三種不同的概念:第一,市民階級可包括有特殊性質的經濟利害關係的階級所組成的範疇。依照這個定義,市民階級並非統一之物。例如,富裕市民與貧窮市民、企業者與手工業者均可被稱為市民階級。第二,在政治的意味上,市民階級包含享有一定政治權利的所有國家庶民。第三,在身份的意味上,市民階級指官僚階級、無產階級以外“有教養與財產”的社會階層,例如企業者,憑借財產收益來生活之人,以及有學院教養、有身份地位或有社會上優越地位的人物。
第一種概念,即經濟的概念,為西方所特有。無論何處均曾有手工業者,即企業者,但無論何時何地,他們均未成為統一的社會階級。國家庶民的概念,在古代及中世紀城市中曾有其前身。那個時候曾有享有某種政治權利的市民,然而在西方以外,我們隻見到微弱的痕跡,例如在巴比倫的貴族中,在《聖經·舊約》中行使完全權利的城市居民中見其痕跡。愈往東方,其痕跡愈淡薄。例如在伊斯蘭教國家、印度、中國均無國家公民的觀念。最後,把市民作為一種階級,指有財產與教養之人,或有財產之人,或有教養之人,亦完全與資產階級的概念相同,為近代西方獨特的概念。這種階級,一方麵與貴族對立,其他方麵則與無產階級有別。在古代與中世紀,“市民”為一身份概念,即屬於一定的身份集團者,乃為市民。差異之處在於,市民在此情況下所擁有的特權既有積極意義,亦有消極意義。就積極意義而言,在於特權者被準許經營一定的工業(如在中世紀時的城市);就消極意義而言,在於特權者被否決某項權利,如封邑領有權、練武權、修道權等。
自身份性質上所見的市民,常為一定的城市內之市民,且在此種意味上的城市,隻西方有之,其他地方,如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隻有其萌芽的形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