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經濟常識

第八節 合理的國家

一、國家、法律與官吏

合理的國家隻在西方出現過。在古代中國的統治製度中,僅在氏族團體與行會的頑固權力之上有少數所謂的官吏階級。官吏是曾受人文教育的文學之士,他們領受俸祿,但無絲毫行政能力與法律知識,隻能吟詩揮毫,精通古文。政治上的貢獻對他們來說並不重要。他們不親自執行行政工作,行政工作由幕僚承擔。為避免官吏盤踞於一個行政區域,故他們絕不能在本鄉任職。他們因不懂其所治州縣的方言,故不能與民眾接觸。保有此種官員的國家,與西方國家是不同的。實際上,在中國,一切均源於一種神秘的觀念,即帝王及官員能有美好的德行,即文學教養上的完備,便可使事物各安其所。一旦發生水旱天災或其他不幸事件,即頒布考試嚴令,或加速審判,以平神靈之怒。中國是一個農業國家,故農業氏族之力量非常強固,國民經濟的十分之九依賴於農民氏族,其餘十分之一為工商業行會,本質上一切均自由放任。官吏平常並不進行管理,隻在發生騷亂或意外事故時,才出麵幹涉。

然而唯一能使近代資本主義發展成功的合理國家則與此大不相同。它是以專門的官僚階級與合理法律為基礎而成立的。

中國曾於7世紀至11世紀間進行改革,由訓練有素的官員取代士大夫處理政事,但這種變革隻維持了一時,之後因月食的發生,認為天示異變,於是一切均複舊觀。我們自然不可遽而斷言中國的民族性,不能容納專門的官僚階級。官僚階級之形成(或合理國家之成立)實因不能破除迷信而被阻礙。故在西方,城市與基督教之發展已破壞了氏族團體,而中國的氏族團體之權力依然未經破壞。

受過訓練的官僚階級用來判事的近代西方國家之合理法律,其形式是由羅馬法發展而來的,雖自內容視之並不如此。此官僚階級雖為羅馬城市國家之產物,但在此城市國家中,絕無希臘城市之民主政治與司法。希臘的法庭在審判小型案件時,用同情、哭訴、指責對方以感動裁判官。此種方法在羅馬的政治審判中亦有之,如西塞羅(Cicero)的演講詞。民事訴訟中這些做法行不通。在民事訴訟方麵,法官選任一名審判員,嚴格指示關於被告之判決或不予審理的情形。之後,在查士丁尼大帝的統治下,拜占庭的官僚階級開始關心法律,認為成體係和條文明確的法律才便於學習,於是將其整理並編成了體係。羅馬帝國崩潰時,法律即落入意大利公證人之手。公證人以及大學均誠心主張羅馬法之複興。他們保持羅馬法的契約形式,且應時代之需要重新解釋。與此同時,在大學中發展出了一個自成體係的法律學說。然而發展的根本特色在於訴訟手續之合理化。與一切原始訴訟手續相同,古代日耳曼的手續亦為嚴格的形式方法。當事人可能隻因在程序中一個單詞發音錯誤而敗訴,原因在於迷信,擔心天降災禍。日耳曼訴訟手續之迷信的形式主義與羅馬法的形式主義混合了起來,同時法國王權創定的律師製度亦有它的影響。律師的職務主要為正確論述法律上特別是與教會法有關的形式。教會之大規模的行政組織對於俗人之修業與教會自身內部之修業,需要具備固定的形式。它與市民階級相同,不能與日耳曼的“神之裁判”相融合。市民階級不能容許他們商業上的權利取決於公開的抗辯,故各地均發生了對這種法律爭執與在“神之審判”中獲得豁免的情況;教會當初雖經躊躇,最終認為這一類訴訟程序為異教的,為不能容忍之事,而且需要建立盡量合理的教會法之訴訟程序。此種世俗與宗教方麵的二重合理化竟擴張至西方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