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有之形式
專有之形態,和農業製度的形態一樣有多種。專有之所有者,無論何處,原來都屬於家族共同體。但此處所謂的家族共同體,與南斯拉夫人的紮德魯加(Zadruga)的獨立戶或易洛魁人的連房這樣大的團體,完全不同。專有以兩種不同的基礎為根據:其一,是將物質的勞動手段,特別是土地,當作勞動用具來看待,所以此種手段往往為女子氏族所專有;其二,祖先的土地為“槍地”,是由征服所獲得的土地,因此受到男子的保護,在此情形下,土地即為父係氏族或其他男子團體所專有。無論如何,原始的專有與勞動分配的方式,不僅由純粹的經濟觀點所決定,還包含軍事的、宗教的及巫術的動機。
在過去,每個人都要連續不斷地與其所屬的多數團體發生聯係。這類團體有很多種,可分類如下:
(一)家族團體。其構造多樣,但大多都是消費團體。生產的物質工具,尤其是一般的動產,亦可為此家族團體所專有,而其內部,各自行其專有。例如武器及男子方麵的用具,即為男子所專有,依照特別的繼承順序傳給男子。其他的裝飾品及女子方麵的用具,即為女子所專有,屬於女子。
(二)氏族。氏族亦是各種專有的所有者,它可以擁有土地。無論如何,氏族中人對家族共同體之所有常有特定的權利,如占有權或販賣時的先買權等,這都可視為原始專有法的遺跡。同時,氏族保障每個人的安全,有複仇的義務及執行複仇的法則。它有分擔贖命金及氏族中所屬女子的共同處分權,因此對於迎娶時的彩金也有權利分得一份。氏族有父係氏族與母係氏族之別,如果財產及其他權利屬於男子的氏族專有,則為父係製度,否則為母係製度。
(三)巫術的團體。其中最重要的為圖騰氏族,這是在萬物有靈論精神的信仰最盛行的時代所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