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經濟常識

第四節 莊園製度

領主財產製,特別是西方莊園製度的內部發展,最先是由政治及身份階級的關係所決定的。領主權力包括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權(莊園領主的權力)、人身所有權(奴隸製)、專有的政治權力(通過篡奪或封予取得),第三種尤其是對於司法權的專有,它在西方的發展中是一種最重要的勢力。

領主隨時隨地都想在國家權力方麵獲得不受製裁的“特免權”。諸侯的官員想踏入領主的管區,亦常常被禁止。即使經領主的許可入境,若想在其管區內行使官廳的權力(例如征收租稅、招募士兵),亦須領主的幫助方可。此種特免權,除上述的消極方麵之外,還有積極的方麵。就是至少有一部分權力,不能由官吏來直接行使,必須讓給擁有特免權的領主,成為其行使的特權。此種形態的特免權,不隻見於法蘭克王國,在巴比倫、古代埃及和羅馬,亦曾存在。在這些地方,有極重要意義的為司法權專有的問題。莊園及奴隸的所有者,都想獲得此種權力。司法權的專有在伊斯蘭教國家內沒有成功,在那些地方,公共政府的司法權力尚完整無缺。不過西方的莊園領主通過其努力獲得了極大的成效。在西方,領主對於其所擁有的奴隸,原本有無限製的裁判權,但自由民隻受公眾法庭的裁判。隸屬者方麵,在刑事上的訴訟亦以公眾法庭為最後的判決,不過領主的參與早已成為例行之事。自由民和不自由民之間的這種區別,經過一定時間後,由於領主權力對於奴隸漸弱、對於自由民漸強,因此就消失了。10世紀至13世紀,關於奴隸的事件,公眾法庭屢次進行保護性的幹涉。在刑事上,奴隸常受公眾法庭的裁判。尤其是10世紀至12世紀,一般來說,奴隸的地位其實在不斷地提高。自大征服時期結束以後,奴隸買賣亦日漸減少,奴隸市場亦不易支撐。但同時,開發森林的工作,使得奴隸的需求大大增加。因此,莊園領主為了獲得和保有奴隸,必須不斷地改善奴隸的生活。而且莊園領主與古代羅馬的所有者不同,他們原來是戰士而非農業經營者,故感覺監督奴隸非常困難,奴隸的地位亦因此而改善。另外,領主對於自由民的權力,因戰爭技術的提高而日益強大,本來領主的權力隻限於家族之內,後來竟擴張到莊園的全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