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蠻族入侵後的歐洲
【日耳曼人和羅馬人的同化】當日耳曼蠻族入侵羅馬帝國以後,他們就住在文明的環境中了,向來粗魯的習氣當然大為改觀,逐漸消失了。他們的領袖在羅馬政府中充任要職,所以往往和羅馬上流階級中的人交際往來,而且互通婚嫁。至於蠻族入侵的人數並不是很多。我們隻要看他們一入羅馬帝國境內就立刻使用羅馬的語言,改從羅馬的習俗,就可知他們在羅馬人中實居少數。加以五百年來日耳曼民族早已陸續南下和羅馬人同化了,所以5世紀時他們的南下在羅馬的人口上並沒有發生驟然的變化。實際上除了宗教,日耳曼人和羅馬人的感情始終不壞。法蘭克王常派羅馬人擔任要職,正和從前羅馬政府常常重用日耳曼人一樣。不過這兩個民族間有一點不同,就是各有各的法律。至於亞洲的黃種人,此後竟也在東歐占據了一席。
【蠻族的法律】日耳曼民族中用拉丁文把他們的法律寫成文字的,恐怕要以西哥特人為最早。後來法蘭克人、勃艮第人(Burgundians)以及倫巴底人都先後去模仿他們,這就是通常所謂“蠻族的法律”。我們要研究當時日耳曼民族的習俗和觀念,這種法律就是我們最重要的史料。蠻族法律中所謂的“審判”,當然和我們現代的完全不同。他們審判的方法不用證據,而用下麵的方法:(一)當事人可以宣誓他所說的確是實話,而且可以盡量邀請親友來證明他所說的確是實話,這就是“誓證法”,以為上帝必懲罰宣誓不實的人;(二)兩方當事人或他們的代表可以相約角鬥,此為上帝必援助直者以使他打倒曲者,這就是“賭力法”;(三)當事人可以用下列各種方法訴諸上帝——他可把自己的手浸入滾水中,或拿一塊燒紅的鐵走一段路,倘使三天以後沒有傷損的發現,他就勝訴了,或者他可以赤足在燒紅的犁頭上行走,倘使沒有受傷,就以為這是受上帝援助的緣故。這種審判的方法和《大唐西域記》中所敘述的印度風俗差不多,不過是日耳曼民族文化未開的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