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英國的立憲政治
【政黨的政治】英國的憲法雖然不是成文法,但是現代歐洲大陸上各國的憲法多以它為模板。18世紀時,英國國王的權力怎樣被削減,國會的勢力怎樣擴張,我們在前麵都已經述過了。現在我們再述英國的政黨怎樣運用政治和內閣對國會怎樣負責。英國的兩大政黨最初出現於17世紀內亂之後:主張君權神授、國教獨尊的“騎士黨”和主張國會獨尊、信仰自由的“圓顱黨”。騎士黨後來蛻化為現代的保守黨,圓顱黨蛻化為現代的自由黨。直到現代才有第三個黨——工黨出現。關於英國政黨政治和責任內閣製度的起源,我們在前麵已略述過。英國的政局向來由兩大政黨來主持,各有依據的黨綱,各有實行的計劃。中央政府以內閣為中心,所謂的國王不過是一個高拱無為的元首。至於內閣,則由每屆國會下議院中占有多數的黨人組成,因此多數黨的領袖往往由國王任命為內閣總理,叫他選任同僚組成內閣,擔負起實際上治國的責任。
【責任內閣的製度】英國的內閣製度起源於18世紀前半期喬治一世在位時,這一點我們亦曾述過。當時因為國王成長於德國,不懂英國的語言和政治,亦不常出席國務會議,因此內閣成員往往不等待國王參加就決定一切國家的大事。英國的責任內閣製就此逐漸形成。英國的國家預算案向來須由國會下議院通過,國會中人倘若對內閣不信任,往往不肯通過預算案。內閣中人既然知道本黨在國會中已失去控製的能力,他們就不得不提出集體辭職,退避讓賢。英國國王於是任命國會中的反對黨人照樣改組內閣。不過若原來的內閣相信全國人民和他們是一致的,內閣總理可以請求國王下令解散國會,舉行改選,希望可以在新的國會中取得多數的同僚。如果國會改選以後,反對黨人仍居多數,那麽當然隻有集體辭職這一條路了。照此看來,英國的內閣不但對於代表人民的國會負有責任,而且對於全體國民亦負有責任。至於英國國會下議院的議員,雖然自1911年後規定至少每五年應改選一次,但是實際上的任期並不確定,因為內閣遇到重要的問題和國會相持不下時,為了取得確切的民意,隨時可以把下議院解散,所以英國的國會對於全國民意的感覺,遠比議員任期確定的立法機關靈敏。以上所述的就是現代英國憲政中政黨政治和內閣製度的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