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於絮爾·彌羅埃(人間喜劇)

第三部 賽查的勝利 14 破產概況

一個做買賣的交出清賬以後,隻能在國內國外找個存身之處,百事不問的待在那裏,像孩子一樣:法律宣告他是個喪失公民權的人,不能再有任何法律行為。但事實並不如此。要重新露麵,隻消有一張通行證就行;那是沒有一個商務裁判,沒有一個債權人會拒絕的,因為破產人沒有這證件,走出去可以被關進監獄;而有了那保障,就能以和談使節的身份出入敵人的陣地,當然不是為了看熱鬧,而是因為有關破產的立法處處和他作對,必須想辦法抵抗。一切涉及私有財產的法律都有一個作用,就是鼓勵人勾心鬥角,盡量出壞主意。破產的人正如利益受到某一條法律妨礙的人,一心一意隻想擺脫法律的束縛。在喪失公民權的時期,破產人的處境好比一條蛹。這個時期大概有三個月,因為有許多手續要辦;然後召開會議,由債權人跟債務人簽訂和約,叫作協議書。顧名思義,這時候各方麵的利益經過了劇烈的衝突,又協調了。

商務法庭收到破產人的清賬,立刻指定一位商務裁判來保護一般小額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要保護破產人,防債主們氣憤之下和他為難。完成這雙重的使命原是很有意義的,假如商務裁判有時間的話。裁判另外指派一個監查人,授權他審核清冊上的資產,執管破產人的生財,證券,存貨。最後由書記處定一個日期,登報公告,召開全體債權人會議。所有的債主,不管真的假的,都得到場,任命幾個臨時破產管理人來代替監查人。從此以後,破產管理人就坐上破產人的席位;由於法律的假定,他們竟變了破產人的替身;一切都可以由他們清理,拍賣,談判;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天大的事都能做主,隻要破產人不出來反對。

多數巴黎的破產案隻到臨時破產管理人的階段為止,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