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奧雷斯科
歌劇藝術與建築藝術的統一
1600年10月6日,法國國王亨利四世和托斯卡納大公的侄女瑪麗亞·德·美第奇舉行婚禮慶典,佛羅倫薩的皮蒂宮上演了由雅各布·佩裏(1516—1633年)配樂、奧塔維奧·裏努奇尼(1562—1621年)創作的戲劇《歐裏迪斯》。一般認為,這一天標誌著一種新的文化表現形式——歌劇的誕生。雖然在《歐裏迪斯》之前肯定有過極為相似的作品,但我們還是可以這麽認為。蒂姆·卡特曾經說過:“在音樂史上,很少有哪個音樂類型像歌劇那樣,可以精準確定其發端。”同樣,也很少有哪種文化表現形式,在新世紀初剛一出現便得到了確立,因此歌劇史在17世紀和18世紀的意大利文化史中發揮著重要的核心作用。歌劇之所以重要,一個根本原因是遵循了文化協作的原則;歌劇首先是協作的產物,這就含蓄地挑戰了喬治·瓦薩裏在16世紀出版的《藝苑名人傳》中提出的天才人物與表達的概念。歌劇中的協作並非隻停留在美學層麵,而是指寬泛的文化合作。不僅需要詩人和音樂家的才華,還需要畫家和建築師搭建布景、科學家控製舞台機械、古典學者和曆史學家把握作品主題。作品是否能夠上演並被安排進節日慶典,也離不開宮廷官員的配合。最後,還有權力掮客的參與,這個角色有時甚至由王公本人充當,他們借助這種新的音樂類型直截了當且通俗易懂地傳遞政治意圖。今天我們往往將特定的歌劇與特定的音樂家聯係起來,但在17世紀和18世紀,歌劇就好像是一個十字路口,一個多種文化形式交匯的地方。歌劇表演的場合後來也變得多樣化,比如為貴族家庭進行的私人表演、在教堂和大學裏表演的神聖劇、耶穌會教士讚助的說教歌劇,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在公共歌劇院上演的收費演出。然而,令人驚訝的是,歌劇的根卻深植於王朝和宮廷文化之中:歌劇最早是在美第奇宮廷慶典中得到承認的,1607年,在曼圖亞宮廷中上演的《奧菲歐》又進一步豐富了歌劇,克勞迪奧·蒙特威爾第(1567—1643年)的音樂配合宮廷大臣亞曆山德羅·斯特裏喬的劇本(1630年),突出了政治世界和文化世界的交叉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