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的英國見證了工業化、民主化和都市化,社會思想正是對這個過程的回應,人們思考:新社會的特點是什麽,應該向哪個方向前進,社會變化意味著什麽,會產生哪些後果?圍繞這些問題形成了兩種意識形態:激進主義與保守主義。激進主義麵向未來,堅持改革和人民權利,願意推動19世紀的各項改革;保守主義麵向過去,堅守秩序與基督教信仰,多少懷疑或抵觸改革。如此概括雖然難免簡單化,比如19世紀英國思想界巨擘約翰·斯圖爾特·密爾便自覺地將兩種傾向都囊括在自己的思想中,但正是密爾自己,在《柯勒律治與邊沁》一文中,對兩種思想作了精確的劃分,在他看來,貫穿整個世紀的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屬於第一種意識形態,而維多利亞時代的社會批評家,包括牛津運動那些人,則屬於第二種意識形態。
自由主義在19世紀成為主流意識形態,廣義自由主義以個人權利作為國家基礎,認為國家的合法性存在於保障個人權利之上,當國家忠實地執行這種使命時它就是合法的,當它不執行這種使命甚至侵犯個人權利時它就是非法的,在這個時候,以重建社會為目標的革命便會到來。在霍布斯、洛克甚至英國革命時期的共和主義思想中,權利主要指生命、財產與選舉權;在19世紀,自由主義成為一種成見,在西方世界廣泛傳播。
19世紀早期的30年中,自由主義的旗手是邊沁(Jeremy Bentham)和詹姆斯·密爾(James Mill)。邊沁提出“功利主義”理論,他認為趨樂避苦是人的天性,每一個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但作為個人的結合體,社會的整體目標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就是“功利主義”。他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判斷國家立法與製定政策的基本標準,凡符合這一標準的法律與政策是合理的、正確的,凡不符合這一標準的法律與政策是不合理的、不正確的。他因此提倡出版自由、宗教寬容與立法改革,支持議會改革,主張改進工人階級的生存狀態,同時又反對法國式的暴力革命。他的主要著作包括《道德與立法的原理》(Introductionto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1780)、《懲罰與獎勵的理論》(Punishments and Rewards,1811)、《議會改革問答》(Parliamentary Reform Catechism,1817)、《論證據》(ATreatise on Judicial Evidence,1825)等。他死後留下2000萬字左右的手稿,為邊沁式的自由主義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