盎格魯-撒克遜時期是英格蘭國家產生和走向統一的時期,也是政治法律製度奠基和形成的時期。在這個過程中,英格蘭形成了以國王為中心的中央政府和三級地方管理體係,製定和頒布了一係列成文法,並逐漸形成一套固定的訴訟程序和審判方法。當這個過程結束的時候,英格蘭已初步確立了自上而下、較為係統的君主統治體係和政治法律製度。
盎格魯-撒克遜英國的中央政府由王、王廷(court)和賢人會議(witenagemot)組成。王是從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演變而來的,5-6世紀末,盎格魯-撒克遜人入居不列顛,部落軍事首領率親兵征戰,為部落贏得土地和財富。隨著權力和地位的日益強化,他們轉變為早期的王,軍權成為王權之首。6世紀末至9世紀末的七國爭霸成就了一批強權霸主,這些霸主不僅能統禦強大的軍事力量,還向附屬國收取貢賦。為維持霸權、統治域內,除了行使軍事統治權外,王還需要行使管理和組織國家政治經濟生活的職能。7世紀後,英格蘭的王權日漸出現行政化傾向,這種傾向在奧法、奧斯瓦爾德、阿爾弗雷德、埃格伯特諸王身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他們越來越廣泛地行使製定法律、分配土地、征收貢賦、建立行政體係的權力,王在國家行政、司法、財政體係中的特權和地位也日益明確。基督教的傳入不僅給王更廣泛的統治職能,還使王權神聖化和製度化。10世紀,埃德加的加冕誓詞表明,英格蘭的王已經不僅是戰爭統帥,更是和平的維護者、國家的管理者、教會的保衛者。這個誓詞有三項內容:“第一,保證上帝的教會以及王國內所有基督徒享有真正的和平;第二,禁止所有等級的人的搶劫等錯誤行為;第三,保證所有審判的公正和寬容。”後世英王的加冕誓詞,基本沿襲了這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