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工會運動的基礎是19世紀下半葉的勞工立法。1867年,蒸汽機製造工協會(Steam Engine Makers Society)向法庭起訴該會的書記侵吞公款,被法庭駁回,理由是工會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追回贓款。法庭進一步聲稱:工會雖然不是犯罪的團夥,但由於它“有礙行業”,因此其實是非法的。
這一判決把工會運動推進到一個新的階段,工會必須為自己的生存而鬥爭。當時,工會是按行業原則組織起來的,不同企業的相同行業組織在一起,但同一個企業中不同的行業則組織在不同的工會中。這種按行業組織的工會叫“混合工會”(amalgamated trade unions),幾個最大的混合工會在倫敦設有總部,有專職幹部處理日常會務。倫敦各總部間常就共同關心的事相互磋商,於是形成非正式的“Junta”(西班牙語,意為“協商會議”)。在一些大的工業城市,地方工會也形成類似的協商機構,稱“各行業委員會”(tradescouncils)。蒸汽機製造工協會的案件發生後,工會感到有必要進一步聯合起來,協同一致采取行動。於是,在1868年,由曼徹斯特各行業委員會發起,在該市召開了第一次工會代表大會,這以後,工會代表大會每年召開,最終發展成工會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
本來,工會對政治活動並不感興趣,而隻關心眼前的實際利益。蒸汽機製造工協會案件發生後,工會發現再這樣下去不行了,連生存的權利都受到威脅,於是就打算卷入政治,用政治手段解決問題。恰巧在這時,政府任命了一個皇家委員會,調查設菲爾德發生的一起工潮。工會方麵抓住這個機會,提出工會合法存在的問題。工會進行了廣泛的社會動員,做了大量的組織、宣傳工作,向委員會提供了大量證詞,終於使兩黨開始注意勞工立法問題。1871年,議會通過《工會法》,其中承認了工會的合法地位,並規定不得以“有礙行業”為罪名否認它的合法性。但同一年的《刑法修正案》(Criminal Law Amendment)仍把罷工時工會設置糾察線確認為非法,因此實際上使罷工活動很難生效,從而剝奪了工會與資方鬥爭時最有力的行動武器。在工會的強大壓力下,《刑法修正案》於1875年被廢除,代之以一個《密謀與財產保護法》(Conspiracy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ct),該法宣稱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工會的合法權利,並規定凡由一個人所為不算犯罪的,在工會集體所為時也不算犯罪。同一年的《雇主與工人法》(Employers and Workmen Act)規定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方麵的同等地位,這個法律將過去的《主仆法》(Master and Servant Act)廢除並取而代之,名稱的變更本身就體現了新的平等精神。所以20世紀開始的時候,工會已受到全麵的法律保護,它作為工人群眾公認的代言人,已全麵融入了社會主體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