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英國通史(全六冊)

第四章 城市的發展

12、13世紀是英國城市高速發展的時期,這不僅體現在城市數量的增加上,更為突出的是城市發展出較為鮮明的特征。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城市的自由與自治。

自由,在中世紀語境下,主要是特權的體現。在封建原則之下,一切土地都有其主人,城市也不例外。從屬於某一主人的城市,從原則看,城市上的一切事務及相關權利都屬於領主所有。從城市行政事務的管理,到市場稅費的征收,再到市民行為的規範,都由城市領主及其代理人負責。隨著城市日益繁榮,這些習慣或者方式成為製約城市進一步發展的障礙;為此,城市市民及其團體組織以各種方式向領主爭取管理和控製城市事務的各類權利。法國城市公社運動,就是爭取城市權利的市民運動。有學者認為,英國也有類似於法國的公社存在。領主如果同意,就會頒布特別的許可令,即特許狀。

從頒發的主體來看,特許狀大體有三類,一是國王頒發的特許狀,因為英國城市絕大多數為國王所有;一是教會頒發的特許狀,教會是除了王室之外在英國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因此許多城市特許狀是由教會頒發的,如埃克塞特主教頒發給彭任城市的特許狀就屬於此類;一是世俗領主給自己所轄城市頒發的特許狀。特許狀的獲得最通常的方式是以錢財來購買,或者說是以金錢來交換領主對某一權利的讓渡。亨利一世時倫敦市民因持有特許狀而必須向亨利及其繼承者交納年租金300英鎊。自然還有領主慷慨大度的權利賜予,不過甚少發生。更激烈的方式則可能是帶有武力或者暴力特征的請願和博弈,最後雙方達成妥協而完成權利的轉讓。

城市特許狀首先承認某城市整體上的自由權利。例如,我們讀到許多特許狀這樣表達:“頓維奇將永遠是一個自由城市”(1200年),“布裏奇沃特將是一個自由城市”(1200年),“赫爾斯頓市將是一個自由城市”(1201年),“索姆斯特的威爾斯將是一個自由城市”(1201年),“林恩將永遠是一個自由城市”(1204年),“斯塔福德將永遠是一個自由城市”(12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