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英國通史(全六冊)

第四章 家庭

關於家庭結構,學界形將其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擴大的家庭(extended family),即所有直係親屬共同構成的多代家庭;一是主幹家庭(stem family),即單一直係親屬家庭,由父母及已經結婚的孩子共同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即父母與未婚的孩子組成的家庭。傳統觀點認為,中世紀英國以擴大的家庭以及主幹家庭為主導,核心家庭是近現代的產物。20世紀中期以來的家庭史研究修正了此觀點,認為在中世紀英國核心家庭已經成為主導了。許多學者認為中世紀英國的家庭以核心家庭為主導,即一對夫妻及其孩子組成的家庭,故又稱為夫妻家庭(conjugal family)。這一結論既來自諸多地方個案的研究成果,也有全域性研究成果的支持。占人口比例1%-3%的貴族家庭暫且不論,廣大農民家庭以核心家庭為主要模式是得到曆史證明的。從考古材料來看,農民家庭的房屋直到15世紀都並不寬敞,其麵積大體上隻能容納核心家庭生活,因此結婚的孩子就必須出去重建家庭。因為建築房屋昂貴,通常的做法是結婚的孩子為父母建造房子供其退休生活。這也是養老協議的一種。另外,各種書麵文獻也都顯示核心家庭是主導。如在末日審判書和國家人頭稅的稅收表冊中,簡單家庭都是征稅的單位。14世紀英國人頭稅(poll tax)記錄了所有年滿14歲(1377年)和15歲(1379年和1380年)的納稅人的名字,學者們對此的研究揭示絕大多數英國家庭屬於核心的夫妻家庭。在一些驗屍官留下的調查中,圍繞一個爐灶或者一個房屋形成的家庭也是簡單的父母孩子家庭。至於學者們通過莊園檔卷重建的農民家庭,同樣是核心家庭為主導。因此,擴大的家庭不用說,即使是主幹家庭在農村社會也很少,或者存留的時間很短。不過,這裏隻有推理,很難加以證明。結婚的孩子會另立門戶,但他們結婚後多久會出去,並無定規。如果停留的時間長,則這樣的家庭就具有突出的主幹家庭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