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鐸英國的宗教改革是16世紀整個歐洲宗教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結束了中世紀英國二元權威並立的政治、社會結構,實現了英吉利教會的民族化和國家化。在英國宗教改革中,君主始終起主導作用,其宗教信仰與政治取向,決定了其臣民的信仰和宗教改革的方向。
英國的宗教改革有深刻的政治與文化淵源。15、16世紀之交,英國人的民族意識已相當強,對羅馬天主教會的幹預和控製十分不滿,主要原因在於:第一,教會占有大量土地,苛稅繁重,謀取暴利。教會地產占全英國的三分之一,年收入達到2.7萬鎊,而同一時期王室的收入隻有1000鎊。聖奧爾本斯(St.Albans)的格拉斯頓伯裏(Glastonbury)等大修道院以及溫切斯特(Winchester)和德拉姆主教區的收入,都超過最大的世俗貴族的收入。第二,教會法庭濫用司法權,引起社會的普遍反感。中世紀以來,教會法和普通法並存,教會法庭不僅管轄教士,也管轄平信徒的婚姻、財產乃至生死問題,而政府則無權過問。在民族意識覺醒和民族國家形成的16世紀,教會司法權已成為英國國家構建的巨大障礙。第三,教會腐敗加劇了人們的不滿。上層教士往往占據多個教職,然後低薪聘人代為管理,自己獲取厚利。在林肯主教區,1514年有超過五分之一的俸祿是由多職務人員領取的;與上層教士相反,下層教士生活貧苦,他們缺乏教育,甚至不能用拉丁文做彌撒(Mass),因而難以履行職責,也難以獲得應有的尊重。總之,英國在宗教改革前夕彌漫著強烈的反教皇、反教會的情緒,這種情緒為改革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15世紀以後基督教人文主義者(Christian humanists)逐漸掙脫了經院哲學的束縛,新教(Protestantism)改革家借助於《聖經》的翻譯和研究,動搖了天主教的神學基礎。16世紀20、30年代,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的“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faith)學說在英國南部和東部迅速傳播,以劍橋大學(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托馬斯·克蘭默、羅伯特·巴恩斯(Robert Barnes)、休·拉蒂默(Hugh Latimer)和馬修·帕克(Matthew Parker)為代表,形成了新的神學理論群體。由於英王及其寵臣沃爾西對新教持一種敵視態度,所以在羅馬教會看來,英國依然是一個虔誠的天主教國家。然而,亨利八世的離婚案打破了英國和羅馬教會之間的穩定關係,將英國推向了新教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