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8年11月17日,即瑪麗去世的當日,25歲的伊麗莎白公主登上都鐸王位,史稱伊麗莎白一世。麵對她姐姐留下的內外困局,伊麗莎白殫精竭慮,試圖恢複她父親創造的輝煌。為了消除內亂的引火線,她頒布了一係列宗教法令和文件,史稱“伊麗莎白宗教決定”(Settlement of Elizabeth)。她借助於宗教決定,試圖實現國內的政治和解,進而走上民族國家強盛之路。但是,這條和解之路並非一帆風順,尤其在她繼位之初,不得不同時應付來自新教和天主教的壓力。一方麵,天主教已被多數英國人所拋棄,瑪麗的失敗表明英國人投下了民族主義的一票,而曾經受瑪麗迫害的新教徒正渴望得到公正的對待。但另一方麵,英國的外部環境又十分險惡,它仍然處於與西班牙結盟、與法國交戰的狀態,如果貿然轉變立場,就可能同時麵對法國和西班牙兩個強敵。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就認為,伊麗莎白隻有像瑪麗一樣依靠他,才能應對複雜的國內外形勢。可見,內外兩方麵的壓力正考驗著這位年輕女王的政治智慧,也決定了宗教問題的解決不能太冒進、太激進。
伊麗莎白宗教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國家法令《至尊法》和《信仰劃一法》,還有兩個宗教文件《第三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和《三十九信條》(Thirty-Nine Articles),其中《至尊法》廢除了瑪麗用以鎮壓新教徒的《異端法》,恢複了亨利八世的《十信條法》(Act of Ten Articles)、《絕對限製首年俸法》、《上訴法》;同時宣布,由亨利八世製定的、後來得到愛德華六世承認的《至尊法》依然有效,隻是把其中英王的“英國國教會至尊領袖”稱號改為“英國國教會至尊管理者”(Supreme Governor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它還規定,一切擔任教職和公職的人均須以自己的良心宣誓:“女王陛下乃本國唯一最高長官……不論在宗教及教會事務方麵,或者世俗事務方麵,莫不如此;在本王國境內,任何外國君主、個人、主教、國家或統治者,在教會或者宗教方麵均不得享有,也不應享有任何管理權、統治權、領導權或權威”。由此,教會的司法裁判權複歸於英王,英王將監督英國國教會,並更正宗教的異端、陋習及過失。凡拒絕向英王宣誓效忠者,將失去薪俸和職務;堅持教皇權威者,將被剝奪財產;如不改變立場,將按蔑視王權罪嚴懲;若最終仍不改變立場,將以叛逆罪處以極刑。這樣,伊麗莎白通過立法的形式,再次確認了英國的民族國家性質和都鐸王權的至尊地位。根據《信仰劃一法》,全國教堂都應以《第三公禱書》的規定作為唯一的祈禱儀式,任何違反規定、或慫恿他人這樣做、或蓄意損壞《第三公禱書》者,將被剝奪教職或公職;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