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英國通史(全六冊)

第三章 社會分層

16、17世紀的英國人,以及研究英國近代早期的曆史學家,都認為那時的英格蘭是一個高度分層的農業社會。1577年,威廉·哈裏森把英格蘭人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等級總稱“紳士”,包括貴族、騎士、準騎士及鄉紳,其總體標誌是血統世係和人品素養,顯得高貴,且眾望所歸。第二等級為城市自由民和享有公民權的市民,憑職業地位和身份地位而身列其中。第三等級為鄉村的約曼農,他們是年收入達40先令的自由持有農、地產承包人和普通人心中的孚眾望者。第四等級包括工資勞動者、窮苦農夫、手藝人和仆役,他們是默默無聞的被統治者。社會史學家勞倫斯·斯通(Lawrence Stone)指出,16世紀和17世紀初,紳士和非紳士是英格蘭社會的最基本分層,普通家庭要進入紳士行列,須經三代“血統整肅”,比如商人購買土地後,必須等到孫輩才會進入紳士階層,並得到紋章局(Heralds'College)的認可。斯通進而把英格蘭人分為六個等級:第一級是公、侯、伯、子、男有爵銜貴族,第二級是包括從男爵(baronet)、騎士和準騎士(paladin)的郡縣社會上流,第三級是教區小鄉紳,第四級為小康人家的約曼農、工匠、小商和農夫,第五級是以體力換取工資的人,第六級是依靠救濟和施舍為生的人,包括寡婦、孤獨老人、失業者、學徒和仆役。斯通認為,17世紀初,四、五、六三個等級合計占人口總數的90%-95%,是絕大多數;可見在16-17世紀,90%以上的英格蘭人以體力勞動為生,且大多居住在農村。表3提供的數據基本上印證了斯通的估計。

表3 1600-1801年英格蘭人口城鄉分布表(%)

資料來源:E.A.Wrigley,People,Cities and Wealth: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Society,Oxford:Blackwell,1987,p.170.

耶魯大學基思·賴特森(Keith Wrightson)教授指出,斯圖亞特時代,英格蘭社會是一個由各種等級地位之人組成的職業身份集團堆積的等級體係,人的地位取決於幾個變量,比如出身、頭銜、財富、職業、生活方式和權勢占有等。這些變量相互影響,其中財富是取得優越地位的必要、但並非充分的條件。他指出大的分層體係下還可劃分出亞分層,並勾勒了17世紀英格蘭社會分層的結構圖:貴族和鄉紳統稱為紳士,以代表兩者社會地位的同質性和社會利益的統一性,並且有別於其他人。在紳士內部,又可自上而下地劃分為有爵位繼承權、可以進入上院的公、侯、伯、子、男諸等“爵爺”。詹姆士一世時期開始加封的從男爵,位於爵爺之下、騎士之上,其年收入須在1000英鎊以上。為王室服務有功者,可獲騎士稱號。但事實上,伊麗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時期被封騎士的,大多出於居郡縣領導地位的家族。無封號的準騎士包括貴族長子外的男性繼承人及其後裔、騎士的男性繼承人、治安法官等;紳士包括準騎士的非長子、兄弟及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