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英國通史(全六冊)

第四章 地方治理和風俗文化

在16-17世紀的英格蘭,教區、村莊和莊園是三個不同概念:教區是由牧師管理、傳播信仰和救濟慈善的教會基層單位;村莊作為一個地理概念,是農民居住的基本聚落;莊園則是以貴族或鄉紳為核心的領地管理中心。一個教區可以包含數個村莊,一個村莊有時並非屬於同一教區;同樣,莊園和村莊也不一定擁有相同的地理邊界,“一個村落可能分屬於兩個或更多的莊園,一個領主的莊園也可能分散在幾個村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中世紀時,莊園是領主的保有產業,領主對其莊園實行統一的經營管理,而莊園通常都是包括若幹甚至許多的村莊。在社會生活方麵,教區與莊園都對民眾起控製作用。16-17世紀,教區在管理居民精神生活和救濟事務方麵起的作用更大。並且,教堂是教徒參加宗教儀式的場所,能夠起到團結村民、鞏固等級秩序的作用。

16-17世紀的英格蘭,沒有常設的地方政府,隻有常駐的鄉紳,他們提供的是自願服務。鄉紳自治與倫敦中央政府的聯係比較鬆散,而且更多地依賴人與人的關係。就是說,這是一種以地方主義為中心、以傳統文化和習俗為紐帶、由鄉紳自願擔任公職進行管理的社會治理方式。從教區和村莊,到郡縣,甚至到王國,社會治理大多由治安法官和巡回法庭來實現,處處體現著鄉紳的社會責任,以及王國政府對地方精英的高度依賴。

在基層社會管理體係中,教區小鄉紳和約曼農擔任治安法官、教區高級巡捕和巡回法庭陪審員等職務,並參與議會的選舉;即便財產不多、社會地位不高的農夫和手工業者,也有可能擔任低級巡捕、教堂執事、濟貧幹事等,或多或少地參與社會管理。高級巡捕由治安法官和巡回法庭指定,任職3-10年,而充足的空餘時間及殷實的家底是充當高級巡捕的基本條件。這一職位通常由富裕的約曼農和小鄉紳充任,其主要職責是:收集情報提交各種委員會,調查偷竊、通奸、打架等不良行為,監督教區管理人員的工作,出席巡回法庭,並向治安法官報告道路維修、酒店管理、不從國教者的活動和流民乞丐等問題,有時還負責征收稅款並上繳郡長。低級巡捕基本上是一年一選,沒有薪酬,他們直接麵對普通民眾,負責監督鄉親鄰裏的社會行為。巡捕不是執法者,而是人際關係的協調人。在與居民的關係中,他們首先是親屬鄰裏,其次才是某種意義上的管理者,這種親屬、鄰裏、朋友的多重身份,強烈影響著他們在協助治安法官執法時的方式,執法帶有較強的人情味。